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2015-10-21陶涛
华人时刊·中旬刊 2015年11期
陶涛
【摘要】夫妻财产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夫妻财产制的选择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合法权益的实现,而且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维护等问题。我国1980年《婚姻法》首次在法律上肯定和允许夫妻作财产约定。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但是仍然有不完善之处。本文在探讨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念和性质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现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对策。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1-105-01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个人私有财产急剧增多,同时伴随而来的经济纠纷也日益增多,夫妻财产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面对我国家庭财产状况日趋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建立相对完善的夫妻财产法律制度特别是夫妻约定财产制,有客观必要性和现实意义。我国新婚姻法顺应时代发展的变化,对夫妻财产约定的主体、形式、内容、效力等一系列问题做了一些规定。但修改后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仍然存在很多不尽如人意之处,仍有研究之必要。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念界定
夫妻约定财产制,又称夫妻财产制契约制度,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商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的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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