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儒家的“合法性”思想及其影响
2015-10-21王海成
北方论丛 2015年6期
王海成
[摘 要]在政治哲学的视域中,孔子在《论语·八佾篇》中对《韶》《武》的评价,实质上是对武王伐纣的合法性的评价。孔子认为,武王伐纣具备“实质合法性”,但在“形式合法性”方面有所欠缺。孟子和后世儒家继承了孔子合法理论中“实质合法性”这一维度,忽视了“形式的合法性”这一维度,使儒家合法性理论不免有所欠缺且易沦为单纯替统治者辩护的理论。
[关键词]合法性;证成性;正当性;孔子;儒家
[中图分类号]B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3541(2015)06-0080-05
一、乐与政治
《论语·八佾篇》记载了孔子论乐的一段话:“子谓《韶》:‘尽美矣,又尽善也。谓《武》:‘尽美矣,未尽善也。”在这段话中,孔子对《韶》《武》的评价显然有高下之分。“乐”是广义的“礼”的一部分,《武》也是周礼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什么一生以恢复周礼为己任,念念不忘“为东周”的孔子,救穷会批评《武》乐“未尽善”呢?
后儒对这一问题的解释思路有二:其一,有儒者认为,孔子于此是就音乐而论音乐,没有其他更深层的含义。如胡宏曰:“《韶》之乐德,尽美矣,其声音节奏,又尽善也。《武》之乐德,尽美矣,其音声节奏,未尽善也。”[1](p.250)但《韶》《武》早已失传,《武》如何在“音声节奏”方面“未尽善”就成了一笔无法证实的糊涂账。因此,这一思路多为后人所不取。其二,大多数儒者认为,孔子在此章中,通过论乐而间接论及政治问题。如同礼的功能不止于进退揖让、币帛牺牲,乐也不仅仅是供人娱乐休息时欣赏的歌舞。上古时期的礼乐与政治有着重大关联,因此,孔子才会感叹:“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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