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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中责任独立性的探讨

2015-10-21李宁宁

2015年15期
关键词:法律责任独立性经济法

李宁宁

摘 要:本文首先就经济法责任及其独立的含义进行了简要分析,其次结合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特征,指出目前经济法责任实现独立的前提和必然性,以期促进我国法律责任体系能够更加完善。

关键词:经济法;独立性;法律责任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经济活动也越发频繁。为了保证市场经济活动的稳步健康发展,我国正逐步加强对经济法相关理论的研究,进而促使其不断完善与成熟。但由于我国经济法的研究起步晚,研究时间短,因此对于经济法责任等方面的内容还存在一定的滞后与欠缺。故而,为了推动我国经济法的不断发展完善,将其真正独立出来,有必要对其责任独立性进行探讨。

一、经济法责任的概述

(一)经济法责任的含义

与其他形式的法律责任相同的是,经济法责任就是对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而需要承担的一种法律后果的规定。但就现实情况而言,当前仍然存在诸多争议。其部分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的所规制的主体违反了自身的义务,这样便需要为此行为所付出代价,不同的部门之间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是不同的,因此各部门之间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性质也是不同的。另外,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是指因主体自身实施了违法的行为,该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了侵害,因此会受到经济法的惩罚。在学术界,各种学说都对经济法责任进行了定义,虽然表述各有不同,但本质上都认为经济法的责任便是指主体作出某种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最终必须承担起的法律强制性要求其承担的法律义务。

(二)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含义

现阶段,在我国法学界对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定义已经达成了一致。即经济法责任是一种归属于经济法的重要主体部分,其主要的目的在于达成经济法功能上、目的上的要求。经济法责任拥有自身的属性、价值因不可替代性,故而其应当同其他种类的法律责任有所区分对待。经济法责任同其他责任共同构成了法律责任体系,并从中体现出独立的特性。

二、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特征

(一)社会公益性

就性质上而言,经济法具有明显的社会公共属性,而设置经济法规范的目的在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因此可以说所谓的经济法责任其实是对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者造成的不利后果的追究,其要求违法者要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当前,社会大众较为熟悉的是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民事责任侧重于保护民事主体中的个人利益,行政责任则侧重于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犯。对经济法责任来说,其主要维护的是社会公共的经济利益,并以此为起点,不断满足社会大多数人维护经济权利的需求,进而能够最大化的保证社会公共经济利益。可见,经济法责任的特征之一,也就是维护社会公益性,而这在真实其社会公益性。

(二)主体不对等性

经济法的主体呈现同民法主体不同,其是一种二元结构,具体包括市场规制主体和市场被规制主体。而这两者间的关系同民法上的平等主体是不相同的,且具有不对等性。两者间的不对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资源的不对等性。市场规制主体的地位是建立在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基础上的,因此其拥有依法干预或协调市场的主动权,且拥有强大的行政权作为后盾。而市场被规制主体,则只能处于被规制的地位。二是,地位地不对等性。在实然的情况下,规制主体很有可能会以公共利益的名义来要求被规制主体按照其要求或意志来行事;在应然的情况下,规制主体要对被规制主体依法规制只能在被规制主体行为违法的前提下才行。可见,规制主体和被规制主体间的实力和地位明显不对等。

(三)权利义务不均衡性

由于经济法主体间存在的不对等性,因此必然会造成主体间权利与义务的不平衡性。而经济法最为重要的历史使命便是要预防、弥补“市场失灵”或是“政府失灵”的情况,因此基于这一历史使命,各级政府及其经济职能部门被赋予了能够干预和协调市场的权利。而也正是手握这种权利,使得各级政府及其经济职能部门成为了市场中的规制主体,对应的个人和企业也就成为了被规制的主体。一旦个人和企业的经济行为触犯了经济法的相关规定,便会受到规制主体的依法规制。在应然的情况下,规制主体若要对被规制主体的经济行为进行规制,那么应该建立在该被规制主体的经济行为是违法的基础上,否则,不能施加任何的规制。而在实然的情况下,一旦政府出现了超权、越权或决策措施等失灵情况时,不可避免的会将权利转变成特利,出现随意侵害个人和企业法定权利的局面。可见,在这样的情况下,市场规制主体很有可能成为拥有特权的强权者,而被规制主体则可能在不法的侵害下成为弱势者。由于权利与义务的不均衡性,造成经济法主体承担的经济法责任也呈现出一定的不均衡性。

(四)功能双重性

法律责任拥有的功能直接决定了对调整对象产生的法律作用。一般来说,民事责任强调的是对民事主体私权利的保障与维护,因此民事责任主要的重点就是对受害者的损失作出相应的补偿和赔偿。而行政责任的保护对象是国家利益,因此其要对侵害国家利益的违法者给予惩罚。然而,经济法责任却同时具有民事责任的补偿性和行政责任的惩罚性。为了能够保证受侵害的被规制主体遭受的损失能够得到相应的补偿,因此有一部分经济法责任是具有补偿性的,但是在经济法责任中,惩罚性体现的更多。这是因为当出现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时,仅仅补偿是不够的,故而这就要求经济法必须要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并对其处以严厉的惩罚,进而达到预防和威慑的效果。

三、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前提与必然性

(一)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前提

由于只有独立的经济法才能够支持独立又独特的经济法责任,因此经濟法责任应当且必须具有独立性。为此应该先论证其独立性的前提。任何独立的实体法或程序法的缺位,都无法构成经济法的独立基础,故而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应当同时存在实体法与程序法。经济法的作用在于调整市场中的经济关系,而经济法独立地位的确立则离不开经济特定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故而,经济法是独立的部门法,也是真正实现实体法与程序法兼具的独立且重要的法律部门。此外,由于经济法具有独特的调整对象和独立的调整方法,且同其他部门也尚未交叉重叠,因此这成为了经济法责任独立的重要前提。

(二)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必然性

实现经济法责任独立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具体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实现责任的独立性是完善经济法自身的基础性要件。要想成为一个自给自足完全独立的法律部门自身必须具备相关的责任理论,同时该责任还需要实现独立。如果现实中有人违反了经济法的法律规定,就应当为此行为承担经济法上的法律责任。如果违反了经济法的规定,承担的是民事法律责任或者是刑事法律责任则会使经济法的独立部门的地位受到影响,不仅责任无法独立,连经济法自身的独立性都成问题。第二,为了实现经济法自身理念必须要实现独立性。经济法强调要规范市场经济的运营环境,追求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正义。要达到这一理念必须要完善经济法律体系。此外,要想收获良好的法律效果,则必须要有法律责任的存在,如果部门法仅规定权利义务,而没有任何法律责任的承担,那该部法律的权威性将会大打折扣。

结束语

经济法是一个法律部门,同其它法律规定一样,具有独立性并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有着特有的价值。经济法责任其实是相关的主体违反了经济法的规定,作出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的后果,也是经济法的构成要件。近年来,提倡的经济法责任独立说的概念不断兴起,其区别于民法或者是行政法、刑法等法律制度上的责任,应当与类似的责任处于同样的地位。显然,独立责任的提出是经济法发展的必然趋势。(作者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司令部航天城工程指挥部)

参考文献:

[1] 金彤方.经济法责任理论探析[D].华东政法大学,2008.

[2] 罗文苑.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D].华南理工大学,2013.

[3] 翟继光.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J].当代法学,2004,04:50-56.

[4] 苏燕飞.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研究[D].天津师范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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