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主体的分析
2015-10-21纪新印
商 2015年15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纪新印
摘 要:高羁押率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顽疾”,历来受到相关各方的非议。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时候,确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明确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审查由检察院来实施,并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17条中,明确了在不同的诉讼阶段由不同的检察部门来进行审查。对此,引发了理论界的廣泛讨论,且争议不休。本文拟从法律规定的审查主体是否具有合理性的角度进行分析。以期有助于审查主体使羁押必要性制度的目的与价值得到充分地发挥。
关键词:羁押必要性;审查主体;检察机关
我们所生活的时代是越来越注重和保护人权的时代,人权概念已深入普通民众的心中。因此,高羁押率的现象存在显然是不利于人权保护。随着“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显然是对人权理念的积极追求。因此,对于法律规定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主体的合理性是值得推敲的。
一、羁押必要性主体——法院与检察院之争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在借鉴国外国的司法经验与制度基础上,依据我国的基本国情所确立的一项制度。“西方各国对于审前羁押均实行司法决定的制度,即只有法院才能决定是否对等候审判的人进行羁押”,“其目的是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防止公民的基本自由遭受肆意地侵犯”。而我国在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时,将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主体赋予了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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