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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原因自由行为中实行行为的着手

2015-10-21钱菁吴碧云

商 2015年15期

钱菁 吴碧云

摘 要:原因自由行为是大陆法系刑法学中的一个理论概念,在德国和日本刑法学界有着较为广泛的研究。该问题在认定着手、主观罪责等方面在我国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存在着一定争议。例外说、原因行为开始说、结果行为开始说、二分说等不同学说使得原因自由行为着手问题更加具有研究价值。其中以二分说的理论体系最为完整和合理。

关键词:原因自由行为;实行行为;着手

一、原因自由行为概念

在大陆法系刑法学中,判断犯罪是否成立有三个条件,即是否具备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根据责任主义之要求,在判断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的同时判断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是否具有相应的责任能力,如此该问题方可纳入讨论范围,这个也就是在刑法基础理论中的“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时存在”原则。据此原则,一般而言需要通过了解其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程度才能够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以及能够承担的程度进行判别。如果行为人正处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并在此状态下实施了危害行为,那么对行为人应当免除或减轻刑罚处罚。

但之所以会出现原因自由行为的犯罪问题,正是因为有人利用了这一规定故意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包括醉酒、吸毒等使得自己陷入一种特定的精神障碍状态,并且要求行为人所为的危害行为是在这种特定的精神障碍状态下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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