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的利与弊
2015-10-21王春羊
商 2015年15期
王春羊
摘 要: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既是一种既存事实,又是非营利法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非营利法人存在形式多种多样,他们都是法人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最终目的区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越来越多的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本文从郭美美事件引出,来阐述非营利法人的特征,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提出一些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非营利法人;营利活动;法律规制
一、非营利法人概述
本文认为非营利法人的非营利性应该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从法人存在的目的看,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也就是非营利法人存在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取利润,而是为了实现某种公益目的。第二,不能进行利润的分配。非营利法人可以开展一定形式的经营性行为,并获得利润,但是这些利润不得在成员之间进行分配。第三,不能将非营利法人的资产转变为私有财产。既然是非营利法人,那么他的财产就应当永远是公共财产。即使是在非营利法人解散的时候也 不能分配财产。
二、我国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一)对我国的非营利法人可否从事营利活动规定并不明确
我国现行法律对各类非营利法人是否可以从事营利活动规定并不统一。然而,在实践中,确实存在很多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的现象。由于没有法律规定,这些非营利法人在从事营利活动的过程中,很多事情都不向社会公开,包括资金情况,运作情况会导致监督机关的监督失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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