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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融资监管制度的构建

2015-10-21张黎

2015年15期
关键词:众筹融资制度构建监管

张黎

摘 要:近年来,众筹因其低成本、高效率的特征,对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支持创新企业创新性和创意性的活动有很大作用,在国内外得到较为迅速的发展。本文分析了众筹融资在国内外的发展现状,剖析了众筹融资存在的风险,对其监管制度的构建进行了探索。

关键词:众筹融资;监管;制度构建

众筹融资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形式,指的是融资者借助于互联网上的众筹融资平台为其项目向广泛的投资者进行融资,每位投资者通过少量的投资金额可以从融资者那里获得实物(例如预计产出的产品)或股权回报。在众筹平台上,一方是项目的发起者,即资金需求者,他们是一些有创造能力的但是缺乏资金的人;另一方是项目的出资者,即资金的提供者,他们为发起者的项目提供资金以期获取回报;众筹平台则作为中介,向融资成功的项目收取相应的费用。众筹具有受众广、成本低、创新性、高效率的特征,对于缓解中小企业、创业者、个人融资难、支持创新性和创意性的活动有很大作用。最近我国的众筹平台发展迅速,一方面依赖于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另一方面由于社会投融资的需求。在当前的金融环境下,众筹平台带来益处的同时也隐藏着风险,其存在的风险日益受到关注。

一、众筹平台在国内的发展现状

众筹在我国才刚刚起步,国内最早的众筹平台点梦时间成立于成立于2011年5月,旨在支持有创意的想法。目前点名时间接受以下类别的项目:艺术、漫画、舞蹈、设计、服装、电影、食品、游戏、音乐、摄影、出版、科技和戏剧。但是不对创业公司开放,不接受捐赠项目,回报形式只限于实物回报。我国的众筹网站主要以文化创意类项目为主,2011年时,文化项目成功个数不足10个,到2013年时,文化项目成功个数将近150个,文化项目融资规模从2011年的6.2万元增长到2013年年末的1278.9万元,增长幅度惊人。

二、众筹监管制度的构建

(一)监管原则

对众筹平台进行监管是为了规范众筹行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在投融资的桥梁作用,来积极促进其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作为资金融通的中介,其本身所存在的高欺诈性、不规范性、投资者利益保护难问题等缺点要求对其进行规范,消除其不利影响。同时,作为一种新的创新形式,其存在适合了当今的发展需要,如果对其进行严厉的监管,必然会打击创新的积极性,难以发挥其对经济的促进作用。对众筹平台的监管要坚持适度性原则,既不能过度监管也不能过松监管,同时要有利于金融创新。众筹平台与一般的金融机构不同,对其监管原则要区别对待,避免将其直接归入金融机构的监管行列。要采取有别于金融机构的监管原则,实行差异化监管、包容性监管和智慧型监管。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监管原则,先对其给定一个大致宽泛的监管标准,对于具体细节不必过于苛刻,根据其以后的发展情况适时再出台具体的细则。总之,监管原则既要避免增加其成本从而提高进入壁垒,阻碍众筹平台的发展,又要避免放松监管放纵其过度发展从而引起系统性金融风险。

(二)监管主体

提到监管少不了监管主体即监管机构,众筹平台的监管主体因国家不同而不同。对于不同的众筹融资模式,可以将其置于不同的监管主体之下。对于赞助模式或捐赠模式和优先认购权的实物回报模式可以归于普通的工商企业,无需纳入监管体制;对于贷款模式可以将其归于银监会之下进行监管,适用于银行等级融机构的监管标准;对于股权模式可以将其置于证监会之下进行监管,对其股权的发行进行规范;同时各个机构之间并非独立的,要加强各个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适时进行沟通,避免监管空白,共同构建金融安全的防火墙。

(三)监管措施

1.市场准入监管。建立众筹平台的市场准入门槛,严格限定市场进入条件。对于实物回报和捐赠模式的众筹平台可以放松限制,按照普通工商企业的条件门槛即可;对于贷款模式的众筹平台和股权模式的众筹平台实行牌照制度,对其注册资金、经营状况、风险控制能力、业务流程等方面设定条件,对于满足条件的平台发行牌照,对于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将其排除在外。对于投资者的准入门槛要相对宽松,对于认可众筹模式的投资者要扩大其参与投资的范围,积极引导参与不同模式的众筹投资。

2.业务范围的监管。不同模式的众筹平台其经营业务范围不同,避免混业经营,要把实物众筹、贷款众筹与股權融资众筹分开,规范各自的业务范围。平台作为融资中介,以提供融资信息和收取手续费为主要业务,不得诱导投资者,避免参与投融资双方的交易。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开展自身业务,不得擅自扩大自己的经营范围,开展信用担保、投资建议等业务。

3.投资者的保护。在众筹平台中由于信息不对称、个体分散、能力不足等原因投资者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其自身的利益易受到侵害,要将强对投资者的保护措施。在项目发起时,众筹平台要对其真实性进行详细的核实,同时要进行风险提醒,使投资者了解参与众筹投资所面临的投资风险;在个人投资额度上分别设立单个项目投资额度限制和所有项目总额度的限制,合理控制风险;在资金方面,应该引进第三方托管机构,在融资者和投资者之间建立起一道安全的防火墙,从而保证资金的安全。

4.市场退出监管。有进入必然有退出,对于经营不善的众筹平台要合理引导其退出市场,建立一个市场化的、有效率的、吐故纳新的退出机制对于众筹行业的健康发展非常重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众筹平台提供其经营收入、成本支出、风险管理等信息,对于那些入不敷出、亏损严重、风险巨大的众筹平台该退出的坚决退出,维护众筹行业的良性发展。(作者单位:河北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 托马斯·史班达.众筹:缔造新的“公民投资者”[J].IT经理世界,2012年12月05日,CEOCIO,第353期.

[2] 胡吉祥 吴颖萌.众筹融资的发展及其监管[J].证券市场导报,2013(12).

[3] 冯果 蒋莎莎.论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异化及其监管[J].金融与保险,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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