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税收法定原则

2015-10-21吴娜

2015年15期

吴娜

摘 要:税收法定原则是近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税法建制的三大基本原则之一。是我国公民财产權的保障。但在我国税收实践中,税收法定原则在适用上存在一定得缺陷,这也限制了税收法定原则功能的发挥,本文从分析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理论出发,分析其在实践中适用存在的不足,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

关键词:税收;税收法定原则;宪法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和具体内容

税收法定原则,是指国家在对税收关系进行调整时,明确税收立法权,国家征税权以及税款收益权,具有税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税法中必须对课税要素要做出明确规定,征税机关要依法征税,纳税人须依法纳税[1]。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是税种法定。税种法定是税种必须由法律规定,非经法律授权,征税主体没有权利征税,纳税主体不负纳税义务。二是税收要素明确,税收要素是税收关系得以具体化的客观标准,所以必须法定。最后,程序法定。税收关系中实体权利义务得以实现所依据的程序要素必须经过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含糊其辞。最后,税收法定原则也对纳税人纳税的程序做出相应规定,从而保证税款征收和缴纳的有序进行[2]。

二、税收法定原则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在立法体制中的问题

一是《宪法》并未对税收法定原则进行规定。我国《宪法》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要依法纳税”,并以义务方式进行规定,看似揭示了税收法定原则的旨意。……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