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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家救助失独者的法理基础

2015-10-16史继霞

闽台关系研究 2015年4期
关键词:国家

史继霞

(华东政法大学 法学院,上海200042)

一、问题的提出

所谓失独者,是指自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独生子女因疾病、意外或其他原因亡故后未再生育或收养的人。据估计,在现行生育政策下,预计到2050年,全国独生子女总量将达3亿左右,累计死亡独生子女将超过1 184万,每年新增死亡独生子女的总量将由目前的9.6万上升到2050年的56万左右。[1]情感创伤之外,生存的艰难和窘迫更给失独者蒙上了巨大的阴影,经济困难和养老问题的妥善解决,不仅是他们的迫切要求,也关涉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2012年6月,两千多名失独父母联名向国家计生委递交了《关于要求给予失独父母国家补偿的申请》,2014年4月25日下午,国家卫计委的答复意见书称,给予失独家庭国家行政补偿没有法律依据。[2]

针对如何救助失独者、保障其生活和养老等一系列问题,社会学方面的研究颇为丰富,涉及失独者社会生活的重建[3]、完善社会保障及社会福利制度的路径等方面的内容。社会学的研究着重于通过社会管理的方式解决失独者所面临的精神及物质困境,但是,相比法律的国家强制力,社会救助难以达到强制保障作用,让失独者得到及时救济。目前,从法学视域探讨失独者国家救助的文章相当少,尤其研究国家救助失独者的法理基础更是寥寥无几。有学者主张对失独家庭人员进行国家补偿,认为我国目前的《国家赔偿法》并没有规定立法赔偿的内容,而且立法赔偿的理论、立法和实践很难在短期内寻求突破,要求国家立法赔偿的时机尚不成熟,但权利与义务对等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应该对失独家庭人员进行国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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