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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平潭综合实验区立法工作的建议

2015-10-16李鸣

闽台关系研究 2015年4期
关键词:规范

李 鸣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福建福州350001)

决策咨询

加快推进平潭综合实验区立法工作的建议

李 鸣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福建福州350001)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实验区开放开发应当与法同行。只有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两轮并行,兼采“经验立法”与“先行立法”之长,致力于打造以《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为基础的,兼顾社会立法、行政立法、生态立法的法规体系,进而构建出健全的“两岸人民共同家园”法律制度,实验区开放开发才有望做到“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授权立法;职权立法

作为探索推动两岸经济、社会、文化高度融合的特殊区域,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近年来按照“共同规划、共同开发、共同管理、共同经营、共同受益”的模式积极推进与台湾方面的合作,但由于缺少相关法律的明确保障,在“先行先试”过程中同时面临无法可依和依法难行的窘况,急需立法跟进。

一、着眼于“两条腿”走路的立法策略

面对实验区先行先试的需要,显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不足。然而要拥有足够的立法权限,必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其程序复杂、耗时较长。因此,实验区立法工作必须“两条腿”并行,即在积极争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立法的同时,加快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立法工作进度。一是继续努力争取授权立法。继续争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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