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基建并账规定的思考
2015-10-15吴继红
中国经贸 2015年18期
关键词:事业单位
吴继红
【摘 要】2013年实施的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要求事业单位的基建投资不仅要单独设立基建账,而且还要定期并入事业单位大账。那么,如何实现基建并账?在并账实务中又会碰到什么问题?成为事业单位会计实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会计实务操作视角,探讨《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中相关基建并账规定,并通过举例的方法,分析了具体的会计处理;在此基础上,剖析了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下,基建并账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的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事业单位;基建并账;会计制度
按照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事业单位的基建投资不仅要单独核算、单独建账,而且还要并入单位大账。对于基建如何并入大账,新制度中仅在《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以下简称并账规定)中进行了简单说明,由于说明过于简单,在进行实务处理时难免让人产生困惑。为了更好地进行基建并账实务处理,有必要对新制度基建并账的相关规定进行探讨。
一、新旧制度衔接时,基建并账实务操作探究
1.要不要出凭证
新制度规定,基建衔接并账,就是将2012年12月31日基建账数据并入单位大账,对于如何并入,并账规定中只侧重说明了基建账与单位大账科目的对应关系,即哪个科目余额并入单位大账哪个科目,至于并账的途径,并账时要不要出凭证、要不要出调整分录,没有说明,这难免让人产生困惑,因为这一点恰恰是实务处理时最想了解的。……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