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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2015-10-12梁瑞霞

科技创新导报 2015年19期
关键词:司法改革完善措施

梁瑞霞

摘 要: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是在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在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提出的一种新型恢复性司法程序,它在实现司法公正的同时,通过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协商、交流对刑事纠纷加以解决。既能维护被害人的利益,也能保证加害人的合法权利,有助于社会化矛盾的缓解,节约司法资源。该文对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的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希望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依据。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 刑事和解制度 司法改革 完善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5)07(a)-0039-01

1 刑事和解的内涵和特点

1.1 刑事和解的内涵

刑事和解是一种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解制度,双方通过协商,加害人以道歉、赔偿的方式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情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或对其从轻处罚。刑事和解制度始于20世纪70年代,是西方刑事法学的一大创举,美国于1995年将其正式合法化。它有助于弥补被害人受到的创伤,维护其合法利益,也给予加害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机会,同时减少了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刑事和解有别于“私了”,它是在国家专门机关的监督和确认下进行,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正当性,能够保障加害人与被害人充分阐明各自意见,以双方认可的方案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是一种刑事契约。

1.2 刑事和解的特点

一是以公平正义为原则,刑事和解制度首先承认并尊重被害人的主体地位,通过精神和物质的补偿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加害人通过和解协议的达成和履行,获得了从轻处罚或免于追究的处理,有了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机会;二是以双方自愿为基础,和解过程中必须完全尊重加害人和被害人双方的意愿,通过第三方的调停,最大限度的修复由加害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三是以精神、物质补偿为表现形式,加害人应真诚悔罪,向被害方赔礼道歉,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补偿,从而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四是刑事和解制度与民间和解的区别在于,它必须在司法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下进行,最终达成的协议也必须有司法机关加以确认。

2 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依据和在我国的可行性分析

2.1 理论依据

恢复正义理论、平衡理论和叙说理论是西方国家提出的刑事和解制度的基础理论。刑事和解制度的核心理论是恢复正义理论,它强化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反对国家司法机构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回应方面的权力独占,希望司法程序能够弥补加害人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同时被害人、加害人和社会应当拥有一定的司法参与权,共同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而平衡理论认为平衡状态是最优化的状态,当犯罪行为发生后,法律应当保持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平衡状态,当犯罪行为将原有的平等和公正的原则打破后,通过刑事和解制度来恢复原有的平衡。而叙说理论则是一种精神分析治疗的手段,通过被害人的叙说和控诉,使双方的矛盾得到化解,恢复被害人的精神创伤。

2.2 可行性分析

在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可行性高。首先儒家思想对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深远,其倡导的以和为贵的观念深入人心,这种思想有利于在司法案件中找到各方都能接受的犯罪行为的解决方案,有助于化解矛盾,实现社会和谐;其次和解一直以来就是我国不同历史时期化解纠纷的重要调节手段,调节制度最早始于我国奴隶社会,新中国成立以后的1954年,国家就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它标志着人民调节制度在中国的的最终确立,因此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具有坚实的社会基础。

3 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弊端

3.1 导致社会不公平现象的产生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贫富差距也在逐渐扩大。而刑事和解制度中受害人一般更注重于物质上的补偿,这种状况下刑事和解制度产生的效果有可能违背法律的平等原则。作为加害方,富人能够通过支付高额赔偿金获得刑事上的免责,而低收入群体因无力赔偿只能承担相应的刑事处罚。刑罚对不同收入群体的犯罪行为处理不一致,客观上违背了刑事基本原则。

3.2 容易产生司法腐败

在刑事和解制度下,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当加害人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法院也拥有免于刑事处罚的权利。在实际工作中就容易滋生司法腐败,加害方通过与司法人员的不正当交易获得于己有利的处理。而现行刑事和解制度下又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容易造成司法机关社会公信力的降低。

3.3 赔偿标准规定不明确

在新刑事诉讼法中,真诚悔悟、赔礼道歉和经济赔偿是双方和解的主要方式,而经济赔偿是是最为常用的方式,也是加害方与被害方在和解中最难达成一致的地方。而刑事诉讼法中对具体的赔偿标准并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狮子大开口的现象十分常见,不利于当事双方矛盾的化解和社会关系的恢复,背离了刑事和解制度的初衷。

4 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措施

4.1 建立和健全配套机制

应建立和健全刑事和解制度下的相应配套机制,如社会援助机制、国家补偿机制及帮教制度等,能够在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给加害人真诚悔过、重返社会创造条件。社会援助机制通过多种方式对被害人进行心理辅导和救助,能够有效平复被害人的创伤,使之重新回到正常的生活轨道中;国家补偿机制以国家的行为承担帮助被害人的责任,维护了法律平等的原则;帮教制度通过心理辅导、职业培训等方式,能够有效促进加害人重新做人、顺利回归社会,保障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4.2 加强监督机制

作为新型的刑事问题处理方式,刑事和解制度仍有其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例如司法机关角色定位尚不明确,其拥有的裁量权过大等等。因此需要完善监督机制,对刑事和解的全过程进行法律监督,明确司法部门的权力和职责,规避和解过程中出现司法腐败现象,使刑事和解制度真正发挥它的价值和作用。

4.3 完善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就必须从明确赔偿标准、适用阶段和适用范围等几方面入手。赔偿标准的明确,能够使受害人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同时也杜绝漫天要价现象的发生;刑事和解适用阶段和范围的明确,能够使司法人员在案件处理中有法可依,有效解决司法机关裁量权过大的问题,保障刑事诉讼应有的秩序性,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参考文献

[1] 朱巧红.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刑事和解问题研究[J].吉林省经济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15(1):59-61.

[2] 高瑞峰.和谐社会视野下的刑事和解问题研究[D].南宁:广西师范大学,2011.

[3] 李志鹏.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刑事和解制度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4(7).

[4] 葛琳.刑事和解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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