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弊端与解决思路研究
2015-10-09肖格
科技资讯 2015年19期
肖格
摘 要:该文基于笔者多年从事土地管理的相关工作经验,以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弊端与解决思路为研究对象,论文首先分析了不动产登记不统一的弊端,论文中主要分析了四个方面,在此基础上,论文论述了建立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几点思考。论文是笔者长期工作基础上的理论升华,相信对从事相关工作的同行能有所裨益。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制度 弊端 解决思路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7(a)-0242-02
1 不动产登记不统一的弊端
1.1 造成了登记范围的不明确
登记范围的确定,是不动产登记中首先要解决的难点问题。《物权法》对什么是不动产、不动产登记的范围未作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制度主要散见于国家多部法律、法规和规章之中,缺乏统一的规定,加之各地经济差异加大,地方立法对不动产登记范围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各种规定之间存在不相和谐甚至相互矛盾的地方。
一是纳入不动产登记范围的权利客体过窄。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传统的不动产开始分化和组合,一些新型的不动产权利开始出现,如土地空间权、地下权等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涉及这些不动产客体的登记法律没有规定;有些不动产仍未进入或未完全进入交易市场,如铁路、电网、公路、输油(气)管道、城市地下管道等等,也未列入不动产登记的范畴。二是不动产登记的种类存在冲突。以土地和房屋登记为例,《土地登记办法》中专设总登记一章,其他登记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而在《房屋登记办法》中不仅无总登记的概念,其他登记包括的则是更正登记及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另设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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