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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商务C2C模式下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讨论

2015-10-09长沙理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南长沙410004

商业会计 2015年10期
关键词:税种税务机关卖家

(长沙理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湖南长沙410004)

C2C模式,即Customer to Customer模式,指买卖双方在同一个在线平台上,卖方提供商品进行拍卖,买方则自行在网上选择商品进行竞价、购买的网络交易模式。该模式1999年开始在我国出现,其后迅猛发展。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监测数据显示,占C2C市场96.5%的淘宝在2014年第三季度淘宝平台交易额为3 798.32亿元,同比增长38.2%。然而,C2C模式的成功却对传统的税务理论产生了冲击,如何确定税收各要素成了对C2C模式征税的障碍。在现有的税种中,使用个人所得税进行征税可行性较高,但依然存在征收困难。

一、现有征税问题

根据已有的文献及研究,目前C2C征税的难点本质上是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导致的。从问题的表现形式来看,C2C征税难表现在以下三点:

(一)征管权确定。目前在我国,除所得税和关税,大部分税种都以属地原则进行税收管理,负责征税的多为交易双方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或交易发生地、应税劳务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而C2C模式下交易双方为个人或是小微企业,其流动性较高,确认属地的成本和难度较大,与税收效率原则的要求冲突,使对C2C模式征税处于一个进退两难的境地。

(二)税收监管难。税收监管难在本质上讲就是缺乏合法的计税依据。具体表现在:(1)会计上,C2C交易缺乏真正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2)实质上,电子商务C2C模式的交易双方都是个体,大部分会计核算不健全、缺乏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交易活动的虚拟性、快捷性是目前C2C的主要特点。但这两个特性的存在却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获取审核纳税凭证造成了巨大的困难。

(三)人才基础。与会计电算化类似,电子商务征税需要的是精通税务和电子商务这两个领域的人才,这样才能在最大程度上兼顾税收平衡和电商发展两个问题。目前税务征管人员并不缺乏,电子商务人才也呈现出井喷的趋势,但能将二者综合起来的人才却少之又少。如何在短期内培养出一支兼修两个领域的专业性人才队伍成了最为关键的难题。

本文从个人所得税的角度来论述C2C应当如何解决征税难题。

二、个人所得税

C2C征税问题主要产生于交易的过程中,尤其是对增值税等流转税的征收影响较大,但对于所得税的影响相对较小,因此笔者认为以所得税为主要征税税种将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征税的阻力。另一方面,C2C本身就是个人间的交易活动,个人所得税也更适合该征税行为。

(一)可行性分析。

1.易确认征管权。C2C模式本身就是Customer to Customer,即个人对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交易。其交易的主体是个人和小微企业。在这种纳税主体具有高流动性的情况下,选择机构所在地或应税劳务发生地为征税地点难免加大了征税的难度,而个人所得税则是以居民与非居民标准进行征税,相对于增值税等税种在征税环节方面更易被落实,避免了部分环节由于税收管辖权不清造成的征税盲区。

2.监管难度小。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在纳税期内获得的所有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进行征税的一个税种,由于该税种是以纳税义务人在纳税当期的总收入为计税依据,以卖家交易活动中最终所得的经济利益为征税对象,在体现实质课税原则的同时也简化了中间环节对征税对象的影响,避免了以销售额等交易活动现金流量为计税依据时可能出现计税依据划分不清、难以确认的情况,简化了主管税务机关的征税难度,在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的同时也增加了征税的可行性。

3.利于税收公平。为促进税收公平,个人所得税按所得额划分等级,进行梯级税率计征,调节收入差距。在目前C2C模式初步发展的情况下,以个人所得税作为C2C商家的主要征税税种,既可以加强C2C电子商务市场税务管理,规范C2C电子商务市场,也可以较好地把握征税强度,避免由于税负过重导致的C2C行业枯萎,市场萎缩的后果。同时,鉴于电商与线下交易本质上并无区别,该税种的选择与目前对线下个体工商户征个税同理,真正做到了线上线下、B和C之间的税收公平。

(二)执行障碍。其具体难点如图1所示。个人所得税虽然已经具备上述优点,可以说是目前可行性最高的税种,但依然无法在本质上解决由网络虚拟性带来的各种问题。

图1 个税征税难点流程图

1.征管不便。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主要还是以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等方式为主,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加大了难度。自行申报这种征税方式多数还是取决于纳税人的个人纳税意识,而网络的虚拟性、交易不规范性为卖家转移、藏匿网络收入提供了便利,也为那些纳税意识薄弱的纳税人提供了逃税的机会。同样,在网络交易不规范的情形下,交易主体难以追踪导致代扣代缴主体不明。代扣代缴执行主体不确定使得代扣代缴这种征收模式在C2C中的执行难度加大。虽然套用源泉扣缴的思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这种问题,但部分商家依然可以借助网络的隐蔽性来达到自己逃税的目的。

2.所得额确定。使用个人所得税对C2C市场进行税收调节的又一难点在于如何确定真正来源于该市场的所得。正如前文所述,个人所得税是对纳税义务人在纳税期间内所得额的总额实行征税的税种,但这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确认计税依据的约数。在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征税方无法完全掌握纳税方所有所得的来源,因此难以得出符合交易事实的计税依据。本文提出对C2C模式征税主要针对C2C商家的各个生产经营行为,其征税范围也仅限于网络交易收入。而由于网络交易收入无法清晰确认,贸然对其征税将造成另一征税盲区,部分C2C商家可通过该盲区把原本应适用于高税率而主管税务机关难以核实的收入转入该区域从而降低自身税负,为自身逃税提供便利,最终使得个人所得税对C2C市场调节失灵,引起行业发展失衡,财政税收的目的落空,引导商家进入错误的生产销售模式,对产业造成更大的伤害。

3.税率选择。在目前的C2C市场中,卖家包括个人和小微企业两种类型。那么,如何选择适用税率,使用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率还是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税率?将该种所得视同个人兼职所得使用劳务报酬所得税率计算是否可行?这些都是讨论的重点。虽然我们可以选择将卖家进行工商登记划分为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如何保证登记结果真实可靠依然是个难题。在目前C2C商家普遍运用薄利多销经营战略的情况下,如果也使用20%的税率征税可能大幅降低卖方所得,在征税的同时打击了其经营积极性,尚未规范市场先使市场萎缩。这点是目前各方都不愿看到的。因此合理选择税率是个慎之又慎的难题。

三、征收个税方案设计

(一)设计思路。C2C模式与线下个体工商户自主经营类似,都是个体户自己制作或出售自己拥有所有权的物品或进行应税服务。两者在经济实质上没有明显区别,因此本方案旨在将线上与线下同步,借鉴线下对个体工商户的征税方式来解决线上征税的困难。虽然两者由于销售渠道不同使得不能完全借鉴线下交易的经验,但依然可以给C2C征税带来启示。

(二)征税方案。以个税为例,C2C具体征税方案为:从征税队伍建设培养出发,通过规范网络环境和完善卖家信息两个手段来完成征税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这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和网络管理部门的积极配合。

1.人员培养。队伍建设的方式较多,笔者仅从两方面来论述。第一是借鉴国外现有经验,主要参考英国等已经开始对该行业进行征税的国家。虽然每个国家国情不同,但在电商征税方面都有共同之处,可以通过对其他国家这些方面的学习来了解征税环节具体存在的难点,减少我国培养征税队伍的成本,加快征税进度。第二是自行摸索,因为国情不同,在建立这支队伍的同时应让其进行一段时间的摸索,以试点方式征税,从而发现我国C2C模式的问题,设计出一套属于自己的征税方案。

2.卖家登记。为确定C2C模式中的具体征税对象,应首先通过工商登记的方式核实已有的网络卖家信息,落实相关的税务指标,为之后的各个征税环节锁定征税的目标,方便征税程序实施。税务部门需要与第三方交易平台达成共识,通过颁布相应的规章制度来完善个体信息的登记。同时,作为网络交易的实际场所,第三方交易平台在征税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税务机关征税的过程中需要第三方交易平台积极配合其征税实施。因此,如何处理这之中的利益关系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应首先将具体的征税方案以规章制度的方式确定下来,在之后的摸索阶段再对卖家登记这一环节进行修改。

3.查实征收。这是整个征税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步,它涉及到之前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确定和区分网络所得两项。笔者认为可以第三方交易平台为代扣代缴义务人,通过C2C卖家所在的第三方交易平台获得该卖家在整个纳税期间内的应税额度,从而完成区分来源于C2C的所得。本阶段的问题在于如何查实。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税务机关直接从第三方交易平台获取交易记录是落实的关键,生成合法合规的电子凭证将是其实施的主要手段。随着电子发票试点的逐渐推广,将为查实征收提供有效手段。

4.分区征收。C2C模式为卖家和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渠道,使闲置的资源或服务可以流入需要它们的地方并为双方带来经济利益。但地区发展差异使得这种经济利益的相对数值发生了变化。为了保证征税的公平,尤其是在目前C2C这种看似壮大实则脆弱的经济模式下,分地区区别征税可以更好地促进其发展。

5.规范网络环境。网络虚拟性导致了目前的一系列征税问题,阻碍征税实施。因此,要对其进行征税,规范网络环境势在必行。规范网络环境,核对IP地址及相关网络信息,落实网络实名制,一方面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减弱由虚拟性带来的征税主体不明的影响,另一方面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征税的过程符合真实发生的交易实质。因此,与相关网络部门合作共创真实和谐的网络环境至关重要。

6.源泉扣缴。本方案作为上述方案的补充方案,主要适用于上述方案失效的情况。在所得税的征收过程中,对于在我国既无管理机构也无代理机构的非居民企业进行征税时使用过源泉扣缴这一方法,目的是为了防止其逃税。而在目前C2C这种征税对象较为模糊的情况下适度采用这一方案则有可能达到同样的效果。虽然相对而言征税成本会由于确定对象而增加,但却不失为一个解决当下难点的好方法。

四、结语

C2C模式征税是一个长远而又重要的问题,虽然目前已有多种征税方案和征税问题的论述,但征税的方式、税率的选择、纳税人的界定等问题依然存在,而更为细节的税收优惠措施等问题还需各方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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