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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发展转型期我国继承法的修改与完善研究

2015-09-15陈娟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7期
关键词:修改继承法完善

摘 要:自1985年《继承法》颁布实施以来,至今未对《继承法》进行过一次修改。但是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物质财产越来越丰富。仅有37条的《继承法》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时期,人们的权利意识、财产观念,物质财富拥有程度、家庭结构、人口年龄比例等都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的社会背景下,《继承法》的修改与完善迫在眉睫并已经被提上了立法议程。

关键词:继承法;权利;修改;完善

一、现行《继承法》不足

我国现行的《继承法》有很多不足之处,而且也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这些不足主要表现在:

1.法定继承继承人范围狭小

法定继承作为无遗嘱继承,是直接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确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继承份额,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虽然《继承法》第10条规定了继承顺序,但是要要继承遗产,首先要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身份。即使是遗嘱继承也只有在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身份后才能落实法定继承人是否知悉有遗嘱,才能对遗嘱的效力进行查证。然而如何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身份,继承如何确定继承人的范围和身份,《继承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虽然《继承法》第23条规定了通知义务,由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也就是说法定继承人或上述单位应该知道继承人的范围和身份,但现行继承法颁布距今已二十多年了,在这二十多年,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当时的立法环境早已不存在,而且在实行计划生育并且取得显著效果之后,很容易出现被继承人的财产无人继承的情况。

2.《继承法》的规定与民间习惯有差别

在现实生活中,《继承法》的规定与民间习惯有较大的差别。以笔者生活的农村为例:在农村,“分家析产”的习惯是占主流的。这个“分家析产”的方法跟这个词的字面意思不一样,因为这个分家析产不是发生在父母去世之后,而是在父母去世之前,如果家里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儿子,那分家析产基本是要发生好几次的。第一次是发生在二儿子结婚之后。这时候大儿子以及大儿子的配偶和孩子都要去外面重新修房子,搬出原来的家庭,当然,这个修房子的钱可能是父母出的,也有可能是大儿子一个人出的,也有可能是父母以及大儿子一起出钱。但是,大儿子搬出去的时候,只能搬走属于大儿子自己的东西。如:属于大儿子及其配偶和孩子的土地,大儿子配偶的嫁妆,以及在大儿子结婚的时候父母买来赠送给他的东西。当父母去世之后,如果父母不跟大儿子住在一起,那么大儿子是没有权利拿父母的遗产的。父母的遗产一般都是父母跟谁住一起就属于谁。当然,父母在生前可以选择跟大儿子住在一起,一般情况下,父母都是跟小儿子住一起。这就是农村的“分家析产”。虽然大儿子的房子可能是父母出钱修的,但是那并不是父母的遗产。当父母去世之后,父母的遗产归跟父母住一起的孩子所有。所以,农村的分家习惯与法律关于《继承法》的规定有出入。

二、《继承法》修改与完善的建议

1.扩大法定继承继承人范围

至于法定继承范围,现在一般都集中在代位继承方面,这就关系到是否将(外)孙子女列入法定继承范畴,是否扩大法定继承范围。然而,关注《继承法》修改的大多数法学专家、学者,像王利明、梁慧星、杨立新、郭明瑞、房绍坤、张玉敏、徐国栋、彭诚信等教授,都赞成采用固有权说。如果采用固有权说,就可以从法律上将被继承人的(外)孙子女等直系血亲纳入法定继承人的范畴,从而赋予(外)孙子女固有的继承权。扩大法定继承的继承人范围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我国《继承法》对(外)孙子女等直系血亲属继承权益保护不足的缺陷,还可以解决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况。

2.将习惯尽可能的纳入《继承法》

虽然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继承习惯,不同的民族有不同的继承习惯,立法者不可能把所有的继承习惯都写进法律中,而且立法者也不可能了解所有的继承习惯。所以习惯与《继承法》有冲突这是必然的,那么出现这种冲突的时候如何解决是我们应该考虑的问题。如果说我们规定只依照当地的习惯,那《继承法》就是一个无法实施的空架子,如果只照法律规定,不说农村好多人都不懂法,就这个已经实施了多少年的传统使得人们的思维已经定性了,一时半会也难以发生转变。当农村继承习惯与《继承法》有冲突时,法官又不可以再刚性规定前做出任意解释,所以法官往往应该在判案中寻找两者之间的某种平衡。幸好,民法中有“意思自治”原则来弥补这一缺陷,而且我们也要尽可能的完善《继承法》,所以我们要做的就是依法行事,努力让法律代替习惯。将全国各个地方相似的继承习惯尽可能以法律的形式统一,实现法律与习惯的无冲突状态。

参考文献:

[1]杨立新著.家事法;法律出版社,2013.

[2]陈苇主编.中国继承法修改热点难点问题研究;群众出版社,2013.

[3]梁慧星(课题组主持人).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1.

[4]陈苇主编.外国继承法比较与中国民法典继承编制定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

[5]马忆南著.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6]王雪,继承法修改之我见,四川大学2010级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论文

[7]郭红玉,继承法存在的问题及修改与完善,中国公证法学园地

作者简介:

陈娟(1992~),女,汉族,籍贯:青海大通,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基金项目:本项目得到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型科研项目资助,项目编号为:CX2015SP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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