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前期河道总督的权力及其演变
2015-09-11江晓成
求是学刊 2015年5期
摘 要:清代前期,治河是国家的重大政务,清廷设立河道总督专管河务。就政府职能而言,清代河务由工部总其责,并委以河道总督专其职。但从国家政务运行上讲,工部却逐步失去了对河务的控制,河工治理最终成为“总河专责”,这一格局在康熙中晚期形成。同时,在河务决策中,河道总督的话语权也稳步提升,在乾隆中期河道总督取得了对“谈河积弊”(河议)的全面胜利。清前期河道总督权力的扩张,是清廷对河务技术特征认识深化的内在要求。
关键词:清前期;河道总督;河工;技术官僚
作者简介:江晓成,男,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博士研究生,从事清代政治史研究。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5)05-0166-07
清代前期,治河是国家的重大政务。顺治元年(1644),清廷于戎马倥偬之中派出河道总督(又称“总河”)总理河务,并设置属官定地分驻协理河务。雍正时期,国家将河工分区治理,分设江南、河东和直隶三河道总督,这一河工格局为乾隆朝所继承。河道总督作为河道衙门的最高长官,专职管理河道工程,职权重大。对清代河道总督的权力及其演变,学界已有涉论,但研究者的重点在考察河道总督与地方督抚、漕运总督的权责关系,对河道总督自身权力的扩张,特别是对河工治理权、治河决策权等方面的演变,则尚未见专门论述。1本文以清前期为限,探讨河道总督在国家行政系统中的权力及其演变。
一、治河权责:从工部专责到总河专责
明制,河渠之政掌于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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