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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司法审查现状审视与现实路径分析

2015-09-10陈茂春

行政与法 2015年2期
关键词:主体法律

陈茂春

摘 要:现行《行政诉讼法》修改后,虽能解决行政合同纠纷进入行政诉讼程序的法律问题,但对于建构系统的行政合同司法审查制度仍缺乏针对性。因此,应具体考察行政合同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补充设立单独的行政合同司法审查规则。本文认为,要明确行政合同纠纷必须以准用私法的公法模式予以解决,同时应建立双向性诉讼结构,逐步完善行政主体原告资格、举证责任分配、调解原则、审查原则、判决形式的制度规则。

关 键 词:行政合同;诉讼客体;诉讼结构

中图分类号:D92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2-0093-07

一、司法审查视域下的行政合同概念

目前,行政合同在我国行政管理事务中长期存在并已演化出丰富多样的形态,但有关行政合同的界定问题仍众说纷纭。笔者认为,对行政合同的界定离不开识别标准的判定和主体构成的分析。就识别标准而言,代表性观点主要有“主体说”、“目的说”及“法律关系说”。“主体说”认为,合同双方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为行政主体的,该合同即为行政合同;“目的说”认为,只要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或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签署的合同就是行政合同;“法律关系说”则主张以是否能够产生、变更、消灭行政法律关系为标准来判定合同是否具有行政属性。目前,我国多数学者持目的说。在行政合同主体构成方面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有学者认为,除与行政相对人缔约外,行政主体之间亦可缔结行政合同;有的学者则认为,行政合同只能存在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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