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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制定水污染防治六条保障措施

2015-09-10

廉政瞭望 2015年8期
关键词:设区行动计划督查

最近,福建省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安全,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结合福建实际,制定了六条保障措施:一是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各级地方政府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于2015年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海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二是落实部门环境保护监管“一岗双责”。省政府建立“一月一协调、一季一督查”工作机制,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力度,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三是严格落实“河长制”。河(段)长要落实工作责任,督导下级河段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协调河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上下游之间的纠纷,组织整改包干河流突出问题,开展水环境应急事件处置,协调处理流域保护管理、水环境综合整治的重大问题。四是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中央企业、国有企业和省属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五是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参照国家建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制度,省政府制定考核办法,督促各级各部门落实“一岗双责”,自2015年起,每年对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以及各县(市、区)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市长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设区市政府海洋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六是加强督查问责。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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