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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一方放弃抚养费的协议效力如何?

2015-09-10扈天利

妇女生活 2015年11期
关键词:郑某抚养费合理性

问:郑男和王女原系夫妻,2009年育有一子郑某某,2014年双方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婚生子郑某某由郑某抚养,郑某放弃要求王某支付抚养费的权利等。半年后,郑男起诉要求王女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原定抚养费不能负担当地生活。审理中查明夫妻二人每月收入均为6000元左右。

请问,郑男放弃抚养费后又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要求应该支持吗?

答:首先,郑男放弃要求王女支付抚养费的协议是有效的。根据《婚姻法》第37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双方可以就抚养费进行协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下称《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10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抚养方抚养能力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的除外。以上两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表明,父母双方有权就子女抚养费达成协议,包括放弃子女抚养费的协议。

其次,要求增加抚养费应具有正当理由。根据《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18条的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因郑男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正当性、合理性,因此,其应对不能举证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郑男和王女离婚时约定子女由郑男抚养,郑男放弃要求王女支付抚养费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事后郑男要求王女支付抚养费属于要求增加抚养费,应当有正当的理由,但其未能举证证明其要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因此,郑男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律师 扈天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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