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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及创新效应

2015-09-10马广奇张欢

人民论坛 2015年2期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马广奇 张欢

【摘要】以大数据、云计算、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等新一代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互联网金融正在迅速崛起,出现了多种新的金融业态,给传统金融业带来了一系列革命性变化。文章梳理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历程,归纳了互联网金融的商业模式,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效应和发展趋势,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思路。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金融业态 创新效应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互联网金融的界定与发展

随着电子商务近几年的蓬勃发展,以大数据、云计算、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等新一代的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互联网金融活动迅速展开,互联网金融受到了广泛关注,并对金融行业特别是传统银行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定义目前在业界还没有统一的说法。2012年谢平在《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一文中首次正式提出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概念,他认为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可能出现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称为“互联网融资模式”或“互联网金融模式”。马云(2012)提出了金融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的区别,他认为金融互联网是利用互联网的思想和技术,让金融服务回归本质;互联网金融是金融行业的互联网化。周宇(2013)认为广义的互联网金融分成两部分内容,一是金融互联网业务,由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传统业务,即将已有的线下业务转化成线上业务;二是由电子商务企业依托于互联网技术创新而产生的新型金融业务,通常狭义的互联网金融便指的是上述第二种业务。张晶(2014)在总结其他学者的观点时认为,互联网作为金融产品、服务和信息的业务媒介,运用信息技术对金融业务相关流程进行了重组,作为一种为客户提供全面金融服务的模式,既包括传统金融服务在互联网的延伸,也包括信息时代的互联网与金融相结合新业态的金融模式。

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和金融的简单叠加,而是建立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支付及网络与通信技术等基础上,是金融活动借助互联网等先进技术进行的金融服务的延伸和普及,突破了传统的金融安全边界和商业可行边界,并带来一系列的创新实践活动。随着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普惠金融”举措以及2014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对互联网正面强调等新一轮全面深化改革的政策推进,未来的互联网金融活动将对我国传统金融领域产生更加广泛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

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广义是指第三方非金融机构为了相对降低网络支付的风险,作为中介向买卖双方提供资金结算担保和支付服务。美国的贝宝(PayPal)公司成立于1998年,在全球范围内拥有1亿多个账户,是目前全球最著名的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平台之一。我国的第三方支付相较于欧美发达国家滞后了5~10年,但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第三方支付已经成为我国电子商务交易中最主要的支付方式。它依托于消费者电子商务模式(C2C)、企业与消费者电子商务模式(B2C)以及企业间电子商务模式(B2B);具体支付流程是买方购入商品时,将货款打入第三方账户,第三方账户通知卖方发货,买方收到商品确认后将货款从第三方支付到卖方。

第三方支付的盈利通过两种渠道:一是收取支付服务费用,包括新商户接入所需支付的手续费和每笔交易应承担的服务费;二是收取金融服务费用,包括向客户提供的信用支付、基金、保险和机票等产品的服务费用。第三方支付还可以无偿使用暂时停留在账户里的客户备付金进行金融运作和投资,获得可观的投资收益。

目前,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总体稳定,行业结构稳定,交易规模日益庞大,市场集中度较高。到2014年,我国已有250多家公司获得了第三方支付牌照,其中支付宝占有市场绝对优势。2013年年底,支付宝实名制用户达3亿,完成了125亿笔支付,通过手机支付宝完成了超过27.8亿笔、金额超过9000亿元的支付。

网络信贷。网络信贷(peer to peer,P2P)最早起源于欧美发达经济体,广义P2P指所有互联网信贷业务,狭义是指个人对个人通过互联网实现的信贷业务。典型代表有英国的Zopa,美国的Lending Club和Prosper以及国内的人人贷、宜人贷和拍拍贷等。我国P2P信贷平台可以主要归纳为两类:一是担保机构担保交易模式,这也是公认的相对安全可靠的P2P模式。由合作的小贷公司和担保机构提供双重担保,平台不吸收存款,也不发放贷款,只作为中介提供金融服务信息,例如“一对多”的人人贷,即一笔款由多人投资;二是人人贷下的债券合同转让模式,也称为“多对多”模式,例如宜信。宜人贷是宜信公司2012年推出的个人对个人信贷业务,在我国60多个城市和20多个农村建立了全国协同服务网络,为平台两端的客户提供了包括信用咨询、评估、信贷方案制定等全方位信用管理和财富管理服务。通过互联网技术,P2P有效地扩大了借贷范围,提高了审贷效率,也降低了违约风险。多数从事P2P业务的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不与客户发生直接借贷关系,只提供相应平台、信息以及对客户的信用评级,且客户多为个人和小微企业。与传统借贷业务不同,P2P不存在类似于银行的中介结构,实质是直接融资。

众筹模式。众筹(Crowdfunding)是大众筹资的简称,属于众包(Crowdsourceing)的一种类型,大众通过互联网平台为自身项目获得资金支持的集体行动,投资者通过少量的投资金额从融资者那里获得实物或股权回报。众筹的发展模式主要有三类:一是“团购+预购”模式;二是股权投资模式;三是债券投资模式。众筹最早起源于美国,代表是2009年成立的Kickstarter公司,属于“团购+预购”模式。创立至今,Kickstarter已为35000个创意项目募得了5亿多元的资金,其筹资项目偏向于小型的创意项目,投资回报主要为项目产品,包括音乐CD、电影海报和明信片等,而非提供股权和现金回报。2012年4月5日,美国颁布了《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批准小微企业通过众筹模式获得股权融资,放宽了对众筹的限制,使其完全合法化。

我国的众筹发展较晚,只有三四年的时间。目前,国内的“点名时间”是最大的众筹平台,它的商业模式基本复制了Kickstarter公司。一些有创意的项目在平台上发起项目融资,大众可以对自己感兴趣的项目进行资金支持,获得相应的产品作为回报,如唱片、视频、出版物等。点名时间通过抽取每个项目筹资的10%作为自身盈利。考虑到投资者的利益,点名时间一般会先付50%的资金给项目筹资者,待筹资者对所有出资者给予回报后,将剩余50%的资金拨付筹资者。目前,我国的众筹主要集中在“团购+预购”模式。以股权、债券、利息以及分红等金融形式的项目回报在国内众筹网站上是不予接受的,项目发起人更不能直接向投资者承诺任何资金上的收益,只能以相关媒体内容、实物和服务作为回报。这是因为在我国未经批准发行的股票和债券都属于非法集资范畴。

阿里金融模式。阿里金融模式主要包括阿里小贷(阿里巴巴小额贷款在线服务)和余额宝两类业务。阿里小贷成立于2010年,是全国第一家通过互联网专门向网商放贷的公司,服务客户群主要是阿里巴巴和淘宝网上的小微企业和自主创业者,向会员提供生产经营活动中所需的流动资金。阿里小贷的服务特点是金额小,周期短,所有流程在线完成,电子商务数据透明度高,充分弥补了传统金融的不足,克服了信息不对称和审批流程复杂等问题,具有明显的管理风险优势。

阿里金融推出的余额宝,自面市以来,对传统存款业务产生了巨大影响。余额宝是一项由支付宝打造的余额增值服务。支付宝用户不仅可以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余额随时进行消费付款转账等功能,还可以将款项转入到余额宝里进行投资,购买基金等理财产品,省去了手续费,灵活便捷,还能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

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效应

消除融资不公平,促进普惠式金融发展。我国的金融部门(尤其是银行部门)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就形成了向大型国有企业部门倾斜的倾向,很长时间里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一直处于边缘地带。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几年来,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受到了广泛重视,政府和金融部门积极行动,提出了许多改进措施和政策法规。然而,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还是普遍存在。

表1显示了2008年至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企业贷款按照大、中、小类型划分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到,就贷款规模而言,大型企业贷款占据主导地位,中型企业贷款次之,小型企业贷款长期受到歧视,从侧面反映出中小企业在贷款方面存在的融资难问题。

表1:金融机构对大、中、小企业贷款

中小企业不仅融资难,而且融资贵,一个反映指标是获得融资的利息成本的高低。表2选取了2004年、2005年、2006年以及2010年我国工业企业按大中小型划分年度利息支付与年末负债总额的比例,可以近似地看成是融资成本相对高低的反映。通过表2可以看到,从2004年至2010年,大型企业的利息支付/负债总额比例一直显著低于中小型企业。在利息支付/负债总额上大型企业的较低比例表明它们获得了一定的节约,拥有相对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优势,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中小型企业融资成本高的问题。

表2: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利息支付率

目前,互联网金融基于海量的客户数据和大数据处理技术,以较低的成本快速分析了海量客户的行为特征,包括信用等级和风险评估等,可以大幅度降低市场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互联网金融有望成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新生力量,能够打破金融排斥,消除金融不公平,走向普惠式金融,使金融真正实现平民化、民主化、普惠化,平等满足经济社会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

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利率市场化。传统金融系统关注的是“二八定律”中20%的所谓优质客户,而互联网金融的服务目标群体主要是80%的“长尾群体”,包括中等收入群体和中下等收入群体,可以大大满足处于低端客户的投资和融资需求,有效减少金融交易的中间环节,提高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此外,互联网金融客观反映了资本市场的风险偏好和价格需求,资金供求双方可以实现在资金信贷、利率、期限、风险、还款方式等方面的动态匹配,交易完全市场化。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推出,必然会对银行存款进行一定的分流,这就要求商业银行不得不相应提高存款利率,最终使得我国金融监管部门放松利率管制。

改变原有金融业态,促进金融交易脱媒。互联网金融改变了原有的传统金融业态,金融交易更加安全化、快捷化、大众化,加快了金融脱媒进程。在融资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已经能够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搜索平台,提供资金信息中介服务;在支付方面,第三方支付是目前最安全、最方便、最快捷的线上支付服务。互联网金融打破了传统金融交易中投资需要银行中介这一模式,日益边缘化了商业银行的中介功能。同时,互联网的开放性大大降低了金融行业的进入壁垒,加速混业经营发展,行业的整合和分化将会愈演愈烈。

挑战传统监管理念,更新金融监管模式。我国的金融行业分业监管体制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就横向而言,金融监管机构中,只有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部分交叉功能;就纵向而言,中央监管部门监管不到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各类准金融机构和民间融资,而地方政府也没有获得授权,造成了监管真空。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态势相比,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相对滞后。

目前,互联网金融处于发展初期,过度监管和控制可能会抑制其创新性和市场活力,但是互联网金融也得本着一个监管原则,即不允许任何违法乱纪和欺诈行为。可以倡导互联网金融自律监管,适时推进立法进程和监管政策。具体思路为:一是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法律依据,法律的修改应该与时俱进,对一些新兴的互联网金融创新要加以规范,明确违法行为的处罚。二是转变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协调分业与混业监管模式。金融监管立法必须正确处理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既要有效规避创新风险,又能鼓励金融创新。从合规性监管向风险监管转变,从机构性监管转向功能性监管转变。加强对网络信贷资金流向和借贷利率的动态监测,合理引导社会资金的有效流动。三是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协调保障条件,建立信息共享的平台和机制,实现信息高度共享。四是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促进互联网金融可持续发展。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分配和责任承担;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负责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投诉等问题。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和金融的简单叠加,而是依托于互联网技术创新开展的新型金融服务模式,既包括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也包括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开展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的新商业模式包括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众筹和阿里金融等,并带来了一系列创新效应。在新经济知识时代,互联网金融将有效促进普惠金融的创新和发展,减少信息不对称程度和降低交易成本,缓解中小微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充分提高市场配置资源,推动利率市场化,加速金融交易脱媒化进程。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传统金融监管也提出了新的挑战。转变传统监管模式,完善监管措施,才能保证市场的创新性和活力,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分别为陕西科技大学管理学院院长、教授、经济学博士后、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高等学校金融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陕西科技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本文系陕西省科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丝绸之路经济带货币流通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3SC003)

责编 / 许国荣(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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