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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刑法的理论困境与出路

2015-09-10姜涛

东方法学 2015年2期

姜涛

内容摘要:市民刑法作为社会契约论的产物,存在着明显的理论困境:若固守强势平等的立场,市民刑法在面对强者与弱者这一社会分层时,无法对强者与弱者之间的对象性犯罪作出合理解释,从而带来刑法正义危机。刑法平等不再是凡具有脸孔者一律平等,突破这一困境的出路在于差异原则。差异原则以其特有的“轻弱、重强”的罪刑结构,给弱者犯罪和强者犯罪提供了规范依据,因而是克服市民刑法的理论困境的必然选择。中国刑法应该重视这种规范建构。

关键词:市民刑法 差异原则 强势平等 弱势平等 社会契约

如何规划中国刑法发展的未来图景?这仍是刑法学理论必须直面回答的重大命题。目前,“迈向市民刑法”已成为国内理论界的时代最强音之一,学界对此赞赏有加,〔1 〕却没有学者对此提出质疑。问题只在于:若把市民刑法作为中国刑法未来发展的理想图景,会不会在弱势群体(以下简称弱者)与强势群体(以下简称强者)这一基本社会分层到来之后,存在一些解释困境?比如,能否合理解释我国近年来基于民生保护新增设的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恶意欠薪罪等限制强者自由的犯罪,以及可否包含司法实践对诸如邓玉娇案、因反抗家庭暴力杀人案等从宽处罚的内容。如果认可这些困境的存在,那么中国作为一个法治建设的后发国家,在确立“迈向市民刑法”这一理想图景时,是不是应该正视这些问题,并从立法上予以矫正,以达到刑法发展中的最优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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