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传统、创新与发展
2015-09-10白江
东方法学 2015年2期
白江
内容摘要:德国的环境责任立法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国际上走在前列。德国经过较长的历史发展阶段和不断的制度创新,目前已构建了《环境责任保险一般条款》、《环境责任基础保险一般条款》、《环境损害保险一般条款》等标准保险合同。这些合同中对保险标的、被保险的风险、保险事故、合同后责任、系列损害等作了合理的规定,科学地面对和解决了环境责任的可保性问题。2007年德国对《保险合同法》进行了重大修改,诸多新制度又为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新支撑。我国正在发展环境责任保险,而德国的许多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 可保性 环境责任保险 环境损害保险
2014年我国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首次明确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规定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为了有效地实现这一基本国策和这些基本保护原则,发展环境责任保险则显得至关重要。该法第52条也首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早在2008年环保总局和保监会已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2013年又共同制订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不过,如何具体构建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则是国内外实务界和理论界始终面临的一个共同难题。主要原因是环境侵权责任的复杂性、严重性和不确定性,以及由此带来的可保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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