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在网络”社会中的信息权利确认
2015-09-10李俊峰
东方法学 2015年3期
李俊峰
内容摘要:泛在计算、物联网等新兴科技正在掀起新一次的信息产业革命浪潮,推动人类步入“泛在网络” 〔1 〕社会,使任何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之间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信息联通成为可能,将“一切”事物的信息转化为具有现实或潜在价值的资源。世界各国的民事立法为个人隐私、智力成果等信息类型提供了某些专有权利保护,但没有把一般和整体意义上的信息纳入私权客体的范畴。为了解决人、社会、国家及其彼此之间的信息利益冲突,防止纯粹的信息技术优势演变成信息霸权和专制权,有必要确立一套具有包容性、灵活性和内在统一逻辑的信息权属识别制度。基于法治文明和经济理性的信源信息权概念和若干基本原则,为形成信息确权的全球性规则提供了一种理论路径。
关键词:泛在计算 物联网 “泛在网络”社会 信息权利
一、问题的提出
以信息为客体的权利类型在民法中久已有之,而且有逐渐增多之势。例如,知识产权法的诞生和发展,使作品、技术方案、商标、商业秘密、数据库等信息表现和组合方式成为“可垄断的标的”;〔2 〕隐私权法、个人数据资料保护法,以及旨在保护特定内容、形式的信息的专门立法,将自然人的敏感信息、具有身份识别意义的信息纳入了人格权、财产权的规制范畴。不过,现有的信息权利规范,散见于立法目的、立论基础不同的法律,各自管辖着某些局部的信息领域。它们可以堆砌成一堆“立法目的狭隘的法律组成的杂烩”,〔3 〕却无法合拢为一幅全面覆盖的信息权利谱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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