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卡特尔适用规则及豁免规定对中国之启示
2015-09-10刘廷涛
东方法学 2015年3期
刘廷涛
内容摘要:《欧盟运行条约》第101(1)条将竞争限制类型化为目的限制与效果限制,在法律适用中,两者构成要件出现较大分歧,厘清分歧发生原因对于我国《反垄断法》立法完善及执法参考具有重要作用。同时,《欧盟运行条约》第101(3)条规定的限制竞争四个豁免构成要件,相较于中国的三个构成要件的差异原因分析,有助于正确理解我国《反垄断法》承载的价值目标。另外,对于豁免条件的适用必须植根于具体协议发生的背景进行综合分析才有现实价值,并对我国法律的完善无疑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目的限制 效果限制 竞争豁免
欧盟关于卡特尔的法律规定是《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其分为三个部分,笔者主要讨论的是第一部分与第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限制欧盟竞争的卡特尔行为的一般禁止性规定,第三部分是禁止性行为的豁免规定。总体来说,其法律规定构成框架是原则性禁止规定和例外豁免规定相结合。相比之下,中国关于卡特尔规定体现在《反垄断法》第13和第15条规定,第13条是对禁止性垄断行为的规定,第15条是对包括卡特尔的垄断行为的豁免规定。其法律规定框架也是原则禁止性规定和例外豁免规定相结合的体现。从欧盟竞争法和中国反垄断法的立法体例来看,两者立法结构具有一定的类似性。从其内容来看,两部法律禁止性内容均是对于限制竞争行为的禁止,豁免性规定也均是出于禁止行为的经济效益等积极性因素考虑而予以豁免,因此其内容也具有一定程度的类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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