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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理念、国家利益与政策制定

2015-09-10陈纪昌王处辉

人民论坛 2015年5期
关键词:养老保障年龄组

陈纪昌 王处辉

【摘要】文章以法定“老年”年龄组的划分标准和平均期望寿命这两个人口学变量为基本出发点,发现历史上的历代政府特别是汉唐各朝虽然制定了大量符合文化期望的养老政策,但为了保障自己的财政收入,这些养老政策往往在制定之初就已经有意低于当时的人口平均期望寿命,因此古代的养老保障制度是一种低水平的保障制度,家庭养老的重要性远远超出政府养老。

【关键词】养老保障 人口死亡率 平均期望寿命 年龄组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进入21世纪,中国社会的养老问题日益突出。不同专业的学者开始从不同角度对之展开研究并提出了不同的建议。中國是有着悠久历史的国家,中国人一向注重“以史为鉴”,在应对养老这一社会问题时,众多学者尤其是历史学学者对历史上的大量社会保障思想和制度进行了研究,归纳了大量历史上曾存在过或设计过的养老措施,试图从中找到可资借鉴的经验。然而这些制度和思想的效能如何,学者们鲜有涉及。本文试以汉唐时期“老人”的法定年龄和人均期望寿命两个人口学变量为基本出发点,对古代政府特别是汉唐各朝曾经实行的养老“仁政”的效能作一考察。

从老年法定年龄的界限看养老保障体系的建构

关于老年的定义我们可以分为生理意义上的老人和社会意义上的老人两种。从生理角度看,“所谓衰老,是指多细胞生物体在没有明显疾病、没有明显外来因素影响的情况下,机体结构和功能的自然衰退。”①因此人类衰老的主要表现是机体结构和功能的衰退。这是从生物学角度对“老”的界定,我们可以称之为人类的生理年龄。

人进入老年期之后由于气血两衰、身体虚弱的缘故必须得到他者的照顾,照顾的主体除了“常识”意义上的家庭外,作为一定区域中所有社会成员利益最高代表的国家,也必然要对老人尤其是以鳏寡孤独为核心的老人进行必要的照顾,这种国家保障形式在古代社会主要体现为土地收授制度和赋役的优免问题以及国家赈济过程中的很多优惠政策。老年人的社会年龄标准越低,则意味着享受蠲免待遇的人数越多,这不但意味着负担国家赋役的人数减少,而且也意味着政府的支出相应增加。正是因为人口年龄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支问题,历代政府对老年的定义就往往并不仅仅是单纯顾及到自然生理因素那么简单,以赋役征收、蠲免为核心的财政考虑才是政府设计相关政策的主要出发点。我们可以将由此目的而规定的老年年龄定义为法定老年年龄。

最早作为指导政府征收赋役标准的法定老年年龄标准见于《周礼》,该书《卿大夫》一文中规定:“野人”以65岁为老;“国人”60岁为老。但作为儒家经典之一的《礼记·曲礼上》却规定“五十曰艾,服官政。六十曰耆,指使。七十曰老,而传。八十、九十曰耄。期年曰悼。”汉代郑元注为“艾,老也。”唐孔颖达也认为“年至五十,气力已衰,发苍白如艾也。”显然以五十为老的界限。同为经典,《周礼》中的规定显然应该与其相一致,但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老年年龄被推后了10到15年,考虑到《周礼》是儒家经典中唯一一部具体阐述官制的典籍,详细论述了儒家理想中治理国家的各项制度,如此规定不能不从赋役征收的实用角度加以考虑。

即便以60岁为法定年龄规定,整个汉唐时代也不能严格执行。秦汉时期大致以60岁为法定老年年龄规定。从曹魏时期开始随着政府赋役制度改变,历代政府法定老年年龄也随之变化。整个魏晋南北朝时期政府的法定年龄都要高于儒家60岁为老的文化理念精神。隋唐时期则基本符合,在开皇十年甚至减为50岁。这对于实行“复除”制度的汉唐社会来说,给老人尤其是普通老人带来的优惠的有效性显然要远远大于那些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效果的赈济行为。所以我们可以看出在这两个朝代百姓遭受的剥削显然低于其他朝代,实际上从这里我们也可以对于汉、唐这两个中国历史上最强盛的王朝的实力做一个重新评估。

以法定老年年龄为出发点,我们联系到历代对于成年人的规定,可以发现历代编户的赋役年限时段也趋向于减小。役龄与役期最高为北魏,12岁开始摄役,70岁才免役,役期长达58年;最低为北齐,20岁开始服役,60岁免役,役期40年。与汉代33年役期相比较,这一时期实为徭役最沉重的时期,甚至12岁少年和69岁年过花甲的老人也不能幸免。到隋唐时期,役龄进一步降低,由隋初的49年降到了唐末的38岁。如果我们考虑到唐朝的半丁不服正役这一规定,则役龄进一步可以缩短到30年。与役龄缩短的同时,一个男子的受田从课的年限,从秦朝的43年降为唐初的39年,若延至唐广德元年,则下降为30年,缩短了13年。如果我们再考虑到唐朝均田制规定老男依然可以得到一半的授田数额,则国家在这一时期的养老保障制度建设中就并不是仅仅延续了历朝的旧制,而是一个不断创新的过程。

为了标榜“以孝治国”,国家尊老、养老的具体措施在史籍中的记载连篇累牍,前人对此已有大量研究。虽然学者们也论及了蠲免赋役在养老社会保障方面的作用,但往往局限于对蠲免赋役本身的研究,却没有注意到法定年龄这一中介变量对于蠲免赋役的影响,因而对其在养老保障中的重要意义显然认识不足。这不但导致了这一重要内容在以往养老保障研究中的缺席,而且对于正确评价古代养老措施产生了不良影响。

从平均期望寿命看古代养老保障之效能

历代的政府往往根据所谓法定的“老”的年龄来颁布实施大量针对于老人的社会保障措施,这些措施的实际效能如何?具体讲它对社会上的老人尤其是庶人老人群体的实际效能如何?如果我们根据考察得出当时大部分人甚至绝大部分人根本活不到所谓的法定期望寿命,则这些制度制定得再美好、再合理也是毫无意义的。

袁祖亮先生曾以《汉书》等20部正史中关于《纪》和《传》中的人物记载为材料来源,搜集了近5000名人物的死亡年龄,其中有确切死亡年龄的是4944名,并以此为样本详细阐述了整个中国古代社会中的各个朝代的死亡率。③根据他的结论,在漫长的时代里除了唐朝外其他王朝样本的人均期望寿命很少超过60岁。如果我们再考虑到这部分人的特殊阶层属性—这5000名样本虽然社会地位复杂,包括了皇帝后妃平民等各个社会阶层,但他们中的大部分属于统治阶层,享受着当时社会中最好的物质待遇和医疗待遇—因而做出他们的寿命应该比一般百姓的要长些的假设应该不会离事实太远。即使身属统治阶级的他们的寿命已经是如此短暂,那么对于平民百姓、尤其是缺衣少食的贫苦百姓来说,他们的期望寿命就应该更短了。

反观汉唐历代政府赡养高年的政策规定,大多以80岁为起点。在标榜以孝治天下的两汉时期也不能超出此限制。汉文帝认为“老者非帛不暖,非肉不饱。今岁首,不时使人存问长老,又无布帛酒肉之赐,将何以佐天下子孙孝养其亲?”亲下养老令,规定百姓“年八十已上,赐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其九十已上,又赐帛人二匹,絮三斤。”(《汉书·文帝纪》)武帝则更为吝啬,将年龄提高到九十岁,“民年九十以上,已有受鬻法,为复子若孙,令得身帅妻妾遂其供养之事。”直接赐物则为八十岁,“(建太子)皇帝使谒者赐……年九十以上及鳏、寡、孤、独帛,人二匹,絮三斤;八十以上米,人三石。”(《汉书·武帝纪》)七十者则局限于所谓孤寡:“元封元年。行所巡至,博、奉高、蛇丘、历城、梁父,民田租逋赋、贷,已除。加年七十以上孤、寡帛,人二匹。”(《汉书·武帝纪》)到东汉赈济的范围更是被限制在三老范围内,仅在桓帝建和二年加元服时,“年八十以上赐米、酒、肉,九十以上加帛二匹,绵三斤。”(《后汉书·桓帝纪》)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国再次陷入分裂状态,各地方军阀混战,此时人人自危,养老无从说起,但此时也有一个特例,那就是北魏。北魏作为少数民族政权在439年统一了北方,为了争取政权的合法性,重新拾起作为仁政标志的赡养高年这一政策。《魏书·高祖孝文帝下》:“(太和十七年)诏洛、怀、并、肆所过四州之民:百年以上假县令,九十以上赐爵三级,八十以上赐爵二级,七十以上赐爵一级;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粟人五斛,帛二匹。”此处不仅使用了赐爵的老路子,而且在此基础上秉承了两汉赐爵的实质—赋役减免的精神,开始使用版授官职的办法。这种方法通过赐予符合相应规定、主要是年龄限制的老人一定的官衔来实现对老人的优免目的,其实质是开始将丧失意义的民爵制纳入了官爵制度。如果我们联系到官员们享有的种种特权,将一定年龄组的老人与相应的官制联系起来,则这种制度的有效性不言而喻。

正因为如此,北魏政府此后多次对符合法定照顾期望寿命的老人进行版授活动。除了上述太和十七年的这一次外,在太和十八年、十九年、二十一年又分别进行了8次版授活动。然而,如果仔细分析则会发现,这9次的版授活动的对象除了太和十九年以外都是区域性的,而且其中6次规定的年龄组都在百岁以上,1次是90岁,以北魏官僚0~80岁年龄组92%的死亡率来看此处的规定真是如同虚设了。因此我们更愿意从制度创设的角度评价此一时期的版授制度。

表1:唐朝优待老人次数统计表④

唐朝时期的养老保障制度也主要由赐物、版授以及蠲免等措施构成。根据盛会莲博士的统计,唐代帝王赏赐高年的记录共有185次,有明确记载年龄组的117次(见表1)。

在这117次中明确说明以70岁为优待起点的记载仅有10次,远不及以80岁为起点的107次的优待断限。联系到上文提及的人均期望寿命,这个断限的意义就更明显了。唐朝时期的人均期望寿命是65.6岁,而0~70岁年龄组的死亡率是61.5%⑤,如果以60岁作为优待的起点,对于政府来说无疑是一个不小的负担,因而政府更倾向于以80岁为优待起点。到唐朝后期,政府认为这个起点还是太低,故而更倾向于将优待年限提高到90岁,这一点从上表中的比例即可看出,70岁、80岁年龄组加起来不过7次,而90岁年龄组则达到了11次,唐朝人能活到90岁以上的人仅占2.2%,故而能享受这项政策的人可以忽略不计,这项政策的局限性就表现得更为明显了。

如上所述,版授制度是一种将符合条件的老人纳入统治阶层以此使之享有相应特权的养老保障制度。唐朝初期统治者秉着“唯名与器不可假人”(《左传·成公二年》)的原则,在版授问题上是十分慎重的,从高祖到睿宗的几代皇帝期间仅仅颁布了14次。而这一时期赐物的次数达到63次,是唐朝政府各个时段中赐物最多的时期,此时的统治者更倾向于以实物形式进行赈济。从玄宗开始,版授作为优待老人的一项政府措施开始大规模实行起来,玄宗一朝就实行了21次,几乎占到整个唐朝版授次数的一半;而且从版授范围来看,也由以前的80岁降到了70岁。这当然与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政府财政充裕是分不开的。

进入唐朝中期这一制度也遭到了如同爵制在东汉一样的命运:成为统治者对百姓实行“口惠”的手段。因为安史之乱,唐朝遭到了几乎毁灭性的打击,为了重整遭到破坏的社会价值和社会秩序,统治者再次提倡“孝”,加大了养老保障的措施,此一时期的版授次数达到12次。然而如果我们联系到这一社会时期的混乱局面,则此时的赐物的意义显然要远远大于空壳的官衔,但恰恰是此一时期,政府对老人的赐物次数达到了整个唐朝历史的最低点,仅有10次。这种现实真实地显现了唐中期政府财政捉襟见肘难以维持各项日常开支的历史事实,由此政府就更倾向于版授这种空头支票式的仁政措施了。

通过以上的考察,我们可以看到历代政府的所谓养老惠政实际上只是当时统治者标榜自己德政的一种手段。如果一个时代没有几个人能够活到法定的优免年龄,则这种制度再完善、再美好也只能是一种理想。我们应该明白这些制度更多地是一些符号性表演,其发挥的实际意义是有限的,我们更愿意在创设的意义上重新审视这些制度。

余论

在养老问题上我们必须承认古代学者大力倡导并由中国古代政府颁布实施了许多养老礼仪和养老制度,然而我们不能据此就认为古代社会已经解决了养老保障问题,事实上,“传统社会直接帮助的群体的覆盖面是很小的,以官宦人员和鳏寡孤独为主,对其中大多数老年人能够提供的直接物质帮助是很少的,只可能保证低水平的存活,这是由当时的社会生产力水平决定的,因此,大部分老年人养老只能靠家庭。”⑥正因为如此,如何维护农民的正常生产条件,保证农民家庭经济的正常运转对于古代养老保障来说实为一项至关重要的前提条件,这是保障大部分普通老人的前提条件。要实现此项目的保证农民拥有一块可耕种的土地是基本前提条件,并且政府必须保证农民的耕作时间,这在古代往往以赋役的形式表现。所以对于土地分配制度以及赋役制度的考察应该成为考察古代养老保障的题中之义。

从某种意义上讲,这要比学者们经常提到的司法照顾、赏赐型的实物救济以及家庭人力资源的保证等等措施更为重要。然而从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显然,更准确的说法应该是没有得到学者的应有重视,从而使之成为研究中的薄弱环节。因此我们在重新建构古代社会保障模式之时理应将土地分配制度、赋役蠲免制度考虑在内。只有如此我们才能真正弄清楚古代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实质。

(作者分别为山西大同大学讲师,南开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受山西省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支持)

【注释】

①曹诗运:《论肿瘤与衰老的发生机制》,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9年,第109页。

②本节具体数据见《周礼·卿大夫》、《汉书·景帝纪》、《三国志·魏志·武帝纪》、《晋书·食货志》、《宋书·王弘传》、《隋书·食货志》、《魏书·食货志》、《隋书·食货志》、《唐会要·团貌》。

③⑤袁祖亮:《中国古代人口史专题研究》,鄭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95~134页。

④此表根据《唐五代社会救助研究》附表二制定,盛会莲著,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第153~161页。

⑥陈功:《我国养老方式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54页。

责编 /许国荣(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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