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侦诉关系
2015-09-10陈鹏飞
理论导刊 2015年7期
关键词:监督
陈鹏飞
摘要:“以审判为中心”,是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方向。“以审判为中心”,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构架,其与审判中心主义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作为追诉方,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追诉行为要得到审判的确认,就必须以审判为标准和方向。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定会影响到侦诉关系。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背景下,检察机关既要与公安机关加强协作,又要强化对侦查行为的约束。构建新型侦诉关系,是应对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
关键词:诉讼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侦诉关系;协作;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5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002-740820507-004-04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是我国首次从最高决策层面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概念,指明了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基本方向,符合现代刑事诉讼理念,也意味着审判程序在刑事诉讼中将发挥更加突出的作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非只是涉及审判程序,其影响是全方位的,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大变革,对整个刑事诉讼程序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侦查与起诉作为两个最重要的审前程序,一直都是以审判为标准和方向,侦诉关系的走向当然随着审判制度变化而调整。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背景下,侦诉机关如何应对新的挑战,更好地追诉犯罪,使侦诉力量在刑事诉讼中运行顺畅,是侦诉双方共同面临的课题。侦诉关系,即侦查与起诉之间的关系,本文主要探讨“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诉讼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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