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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中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法律辨析

2015-08-30诸文彬

江科学术研究 2015年1期
关键词:概念工程质量

诸文彬

(南开大学经济法学部,天津 300071)

工程建设中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法律辨析

诸文彬

(南开大学经济法学部,天津 300071)

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概念及与之相关的质量保证金返还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建设工程合同中极易造成混淆和引发双方争议的环节所在。我国缺陷责任期概念的产生原因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确保质量保证金的及时返还,两者在起算时间、期限长短、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后的法律效果上都存在差异,缺陷责任期的届满引起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而保修期的届满并非保修责任的绝对免除,而只是举证责任的转移。

保修期;缺陷责任期;工程建设;质量保证金

在建设工程实践中,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是两个极容易引起混淆的概念,这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我国法律对其规定的模糊,不同的法规对这两个概念所作出的规定甚至还存在差异,从而使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在现实生活中极易因此而引发争议。基于此,最新的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同时约定了“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条款,并明确了承包人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维修义务和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义务[1]。缺陷责任期的出现借鉴了FIDIC《施工合同条件》,初衷是为了解决质保金不能及时返还的问题,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两者在起算时间、期限长短、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后的法律效果上都存在差异。而关于“质保金”的性质,学界更是存在争论,2013年的示范文本选择了通篇使用“质量保证金”这个概念,就目前来看,立法上并未对保修金与保证金做出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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