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刑事审判中心主义

2015-08-28李伟奇李源安留先

卷宗 2015年7期
关键词:侦查

李伟奇 李源 安留先

摘 要:我国的理论界承认审判中心主义原则的确立,而且也在为此做着各个方面的努力。但是,立法上的缺失使得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一系列的违背刑事诉讼客观规律的现象长期存在,严重阻碍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进程。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突出表现就是审判中心主义的确立,以确保司法审判的终结性和权威性。

关键词:审判中心主义;庭审实质化;刑事诉讼构造;侦查;审判中立

1 审判中心主义的基本概述

审判中心主义,在理论上是指审判活动在刑事诉讼全过程应处于中心地位和关键作用。具体而言,一般认为它是指在刑事诉讼各阶段之间的关系上,审判阶段是中心,侦查、起诉是服务、服从于审判的。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制度和实践中实际上是以侦查为中心,以笔录卷宗为中心与以审判为中心相去甚远。实现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目标在我国确立审判中心主义或者说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应当确立以下几个中心:一是在整个刑事程序中,审判程序是中心,只有在审判阶段才能最终决定特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侦查、起诉、预审等程序中,主管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罪责的认定仅具有程序内的意义,对外不产生有罪的法律效果。二是在全部审判程序当中,第一审法庭审判是中心,其他审判程序都是以第一审程序为基础和前提的,既不能代替第一审程序,也不能完全重复第一审的工作。

2 刑事审判中心主义的理论依据及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

审判中心主义作为近现代国家刑事诉讼制度中普遍认同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表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为完善诉讼制度保证司法公正指明了方向一般来说,诉讼要不要以审判为中心,主要是刑事公诉领域的问题。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确立审判程序是中心”,区分是否以审判为中心主要以对案件进行全面性、实质性的调查。是否是通过审判完成作为标准。而在我国案件的实质性和全面性的调查基本都是在侦查环节完成。很多案件中关于定罪量刑的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在这一环节实际也已定调定型。因此,我国刑事诉讼的重心实际是在侦查阶段。公安做饭,检察端饭,法院吃饭,更是民间对于我国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运作实践的一种形象描绘。所以在我国要确立以审判为中心亟需反思侦、诉、审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实际运作现状,理清三机关之间的关系。真正构建起一个以审判为中心的科学合理的刑事诉讼构造。其中包括公检法三机关如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流水线型庭审中心主义又构成审判中心主义的重要内容。

3 诉讼制度以审判为中心的实质

以审判为中心是法治国家诉讼制度的基本特征也是近现代国家普遍认同的一项刑事诉讼原则通常认为,以审判为中心有三个层面的含义:第一,审判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中心。因为相对于立案、侦查、起诉、执行等程序而言,只有在审判阶段,才能最终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第二,一审是整个审判体系的中心,法庭审判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案件的事实认定和证据的采纳与排除,这类问题的解决并不因审级提高而变得更为容易,相反,会因审级越高,所需时间越长,离事实真相越远而更加棘手。第三,法庭审判是整个审判程序的中心。因为定罪权是刑事审判权的核心,相对于庭前准备、判决书送达等程序而言,法庭审判是决定被告人罪之有无的关键环节。刑事诉讼阶段的特点是“每一个诉讼阶段都是完整的,有其自身的任务和形式的一个整体”。重张审判中心主义,意味着重新检讨诉讼阶段论甚至将其舍弃,这动静怕是不小。我们需要了解的是,要改变诉讼阶段论为以审判为中心的格局,连刑事诉讼法的法典结构都需要调整,不仅如此,警检关系乃至司法权与侦查权的关系也需要重新设定,相关证据制度也需要加以完善。若不触及诉讼阶段论,不进行上述制度、关系的调整,审判中心主义只是一句口号,审判恐怕“中心”不起来。司法现况:以侦查为诉讼的重心。

4 刑事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的刑事诉讼制度建构与设想

以审判中心为视角,对我国未来之刑事诉讼构造提出如下改革构想:

(一)对整个诉讼体制特别是庭审结构进行重构。庭审过程中确立以直接言词为中心,这是庭审实质化的重要标志。以直接言词为中心要求在庭审中,应该围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标准和要求来进行指控和辩护!取证、举证、质证最后都要落脚到审判环节的认证上来,都要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规则,证明标准作为指引贯彻直接言词原则。以质证为中心,其价值在于增强庭审功能。通过证人鉴定人当庭作证陈述.控辩双方当庭对质使庭审真正成为解决诉讼争议的实质性阶段有利于实现法官中立和控辩平等对抗。

(二)建立完善的庭前审查程序。刑事诉讼的庭前审查是指法院在正式开庭前,对刑事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将刑事被告人交付法庭审判的诉讼活动。庭前审查具有对被告人的权利,特别是辩护权保障的功能,这种功能具体体现在:1.阻却法官在案件审理前对结果形成判断,使刑事辩护的功能得以发挥;2.为被告人辩护提供证据材料,确保控辩平等;3.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证人出庭制度。 证人出庭作证,既能增强其证言的生动性、可信度,充分发挥证言的证据价值,又是保证被告人、辩护人的合法的诉讼权利、保证庭审公平公正的重要举措。笔者认为,要想解决我国当前证人出庭制度虚置的现状,保证控辩双方诉权的平衡,并进而有效推动我国庭审改革,当务之急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增强对证人及其亲属的保护,特别是审前保护与审后保护。对证人不出庭的条件作出严格限制,并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要求。建立证人出庭作证的补偿机制。

(四)确立直接言辞原则和交叉询问原则。完善刑事诉讼交叉询问规则和相关证据规则的必要性交叉询问规则是英美法系中的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对各自传唤的证人进行盘问时所应遵循的一整套规定,与之密切相关的规则有意见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和品格证据规则等。

(五)建立精英化的刑事法官队伍。现代法官职业也是民主政治发展和社会分工的产物。但是对于法官应不应是精英阶层,因此,通过以职业能力为基本内容的社会竞争机制而形成的高素质职业法官群体,毫无疑问应当是现代社会精英阶层的一部分。

(六)建立合理科学的公安和检察工作考评机制。法庭审判的实质化改革:刑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是以建立与现代民主政治相适应的独立,公正的法院制度为前提的。如果审判只是走过场或者流为审判秀,其就无法确立自己的诉讼中心地位,以审判为中心也就沦为一句空话。对于那些存在分歧的案件事实,当事人双方由于已在开庭前做了充分准备,所以能够在庭审中进行集中质证和辩论。法官结合当事人双方都认可的证据,就能够对案件形成明确而清晰的认识,特别是在证据开示中,当事人双方对已达成共识的事实和争点进行宣读,可以强化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避免出现盲人摸象式的审判游戏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庭审前互不了解对方的证据情况及所争议的问题,对于对方在法庭上所要进行的活动一无所知,法庭审判中就有可能出现你說你的,我辩我的这种互不配合的状况。

参考文献

[1]唐雪莲.论审判中心主义对我国侦查工作的影响[J].2014年12月

[2]陆远.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我国证据制度构建初探[N].2011年9月

猜你喜欢

侦查
毒品犯罪侦查中的控制下交付
司法会计在经济案件侦查中的作用
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应用
司法会计在反贪侦查工作中的运用
论如何规范基层检察院反贪侦查行为
贪污案件侦查策略简述
对诱惑性侦查手段的法学思考
关于做好反贪工作的几点思考
法治语境下职侦“软审讯”策略探究
系列入室盗窃案件的并案侦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