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有关问题探讨
2015-08-27龙志军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6期
龙志军
摘 要:本文分析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的价值功能,适用刑事和解的司法实践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以期推动此项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检察机关;刑事和解;司法实践;问题;建议
一、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的价值功能
从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的视角看,刑事和解制度至少有以下的价值和功能:
1.保障被害人的利益,提高其诉讼地位
我国司法体制中被害人处于被边缘化的诉讼地位,受害人利益保障制度尚不健全,法院判决执行难是众所周知的司法瘤疾,许多案件受害人在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后,又因为经济补偿迟迟不到位蒙受二次伤害,对正常的生活、生产产生重大影响。尽管被害人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赔偿损失,但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十分困难,在缓解双方矛盾的功能上远不如刑事和解。
2.保护加害人的权利,有效预防行为人再犯罪
刑事和解制度的处理方式可以防止犯罪的标签对人产生的不利影响,也避免了羁押期间受其他被监管人员“感染”的可能,使行为人通过积极的、负责任的态度重新融入社会,既减轻了刑罚执行的成本,也解决了犯罪人重归社会的问题。刑事和解促使加害人更好的回归社会。
3.节约诉讼成本,有利于提高个案的诉讼效率
刑事和解需要在基本查明案件事实的前提下进行,在检察实践中,需审查起诉的轻微刑事案件大量存在,但其个案的侦查、起诉、审判难度并不因案件性质较轻而有所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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