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组织民事主体资格探析
2015-08-27梁超毅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6期
关键词:网络
摘 要: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渗透到人们的工作、学习、生活等各个方面,越来越多的人以其虚拟身份加入网络虚拟组织。网络虚拟组织对人们日常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其本身也与非法人组织有相当的相似度,本文旨在探讨网络虚拟组织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关键词:网络;虚拟;民事主体;资格
一、网络虚拟组织的概念及特点
网络虚拟组织可以定义为,网民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或利益等聚集在互联网上的一些公共领域,遵循一定的规则,建立或紧或松的联系,形成一定的社会关系,通过网络进行交流互动,从而形成的带有一定组织形态的集体。主要包括网络交流和讨论类虚拟组织、共同爱好类虚拟组织、亲友类虚拟组织、业务活动类虚拟组织以及游戏社区类虚拟组织。
由于网络虚拟组织是建立在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现代通信技术的基础上,所以虽然与现实中的各类组织有不少相似之处,但也有其独有的特点:首先,主体的虚拟性,网络虚拟组织的成员除商业目的或者亲友类的虚拟组织外,大部分是以匿名方式参与活动,相互之间不能确定身份,仅以虚拟身份相互称呼。其次,管理上的松散性,尽管组织内部也有相应的规章,活动纪律,但由于成员之间并无明确的统属关系,导致集体意识淡薄,组织观念不强,也极易引发权利的滥用。再次,组织内的活动大部分限制在网络之中,很少直接以组织活动直接干涉成员的现实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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