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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及其防控机制研究
——基于75个犯罪案例的实证分析

2015-08-23冯卫国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重刑犯罪率威慑

冯卫国,王 超

(1.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2.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河北石家庄050061)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及其防控机制研究
——基于75个犯罪案例的实证分析

冯卫国1,王 超2

(1.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2.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河北石家庄050061)

当前我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呈现多发态势。如何有效防控此类犯罪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运用频率统计、描述统计、相关分析、回归分析等方法,对从公开媒体收集到的2001~2014年的75例相关案例进行统计分析,总结该类犯罪的特征,并对其制约因素和刑罚威慑效应进行检验分析,结果显示:犯罪人的贫困发生率是制约其犯罪的重要原因,而刑罚对其犯罪的威慑效应较小。因此,对此类犯罪应采取综合性的防控措施,做到社会控制与社会支持并重。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刑罚威慑效应;贫困率;实证检验

在步入21世纪的新时期,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凸显,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也呈现逐年上升趋势。此类犯罪具有突发性强、传播扩散快、被害人不特定、作案手段残忍、伤亡后果严重等特点,不仅严重危害了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引发了一定的社会恐慌,对社会的稳定和谐构成极大威胁。本文通过对2001~2014年的75例相关犯罪案例进行收集、汇总,使用SPSS21.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运用频率统计、描述统计、相关分析、回归分析等方法,总结该类犯罪的特征,剖析此类犯罪的制约因素,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防控建议。

一、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概念界定

对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我国刑法中并没有统一的概念界定。一般认为,它是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及其导致的后果、危害与社会影响的统称,具体指一个人使用残忍的武力手段针对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造成严重伤亡后果的行为及其危害和社会影响[1]127。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角度来看,具有突发性强,发生在公共场所,伤亡后果严重等特点;从行为人角度来看,具有个体性,单个人实施,没有组织,行为人多位于社会底层,生活不如意,犯罪人的人格和心理多存在问题,比如固执、心理变态等;从犯罪动机来看,往往起因复杂,犯罪目的多为报复社会;从被害后果来看,均造成较大伤亡,社会后果严重,影响广泛。

目前我国学界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存在多种不同表述,如“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个体反社会性犯罪”“个人恐怖犯罪”“报复社会型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个体恐怖犯罪”等。在国外,存在“仇恨犯罪”(hate crime)这一概念,也有学者称之为“歧视与敌意犯罪”(discrimination&hostility)和“偏见犯罪”(bias crime)。此种犯罪主要是由某种歧视或偏见(如种族歧视、宗教歧视等)而引发的,如2011年挪威发生的布雷威克爆炸枪击案。一些国家还制定了专门的反仇恨犯罪法,如美国的《2009年联邦地方执行仇恨犯罪防治法》。在西方犯罪学、刑法学、社会学等领域,仇恨犯罪是重要的研究对象。

我们认为,“个体反社会性犯罪”一词显然过于宽泛,因为所有的刑事犯罪,实质上都属于个体反社会的行为。“报复社会型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一词,虽然比较准确地概括了此类犯罪的动机特征——“报复社会”与后果特征——“危害公共安全”,但易使人误认为此类犯罪的范围限于刑法分则第二章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实际上,此类犯罪不限于爆炸、放火等该章的罪名,常见的还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罪名。“个人恐怖犯罪”的提法,虽然反映了此类犯罪往往引起社会恐慌的后果,但恐怖犯罪的基本特性是“有组织”及“有政治诉求或动机”,这一提法同恐怖犯罪的一般定义是有冲突的。至于西方的“仇恨犯罪”的概念,对我们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我国的相关犯罪行为同西方的“仇恨犯罪”在发生机理、表现形式上有较大的差异。西方的“仇恨犯罪”往往是由于某种歧视或偏见引起的,而我国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往往是社会底层的失意者因为对生活绝望而采取的报复社会、滥杀无辜的行为。

综上,我们认为,使用“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一词,能够比较准确地概括这类犯罪的特性,有助于揭示其同一般性暴力犯罪、报复犯罪、恐怖犯罪等的区别。

二、新时期我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特征

研究我国新时期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特征,要更多关注此类犯罪的个案研究。本文收集了发生在2001年至2014年8月的来自我国当前主要媒体公开发表的典型案例,共计75例。这些案例主要包括:靳如超爆炸案、黄勇杀人案、马加爵杀人案、阳进泉爆炸案、杨佳杀人案、邱兴华杀人案、温州龙湾“5·17”爆炸案、太原“11·6”爆炸案、福建“割肉男”案、贵州凯里“1·13”爆炸案、广东清远灭门惨案、厦门公交车纵火案、北京首都机场爆炸案以及湖北随州暴力杀人剖腹挖心案等典型案例。这75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中,共造成被害人死亡575人,受伤883人,合计伤亡1458人;平均每1个犯罪人杀死7.7人,伤害11.8人,合计每1个犯罪人致19.5人伤亡,足显该类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一)犯罪的时间特征

通过对2001~2014年这14年间发生的75例典型案件进行统计和归类分析,按每5年为一个时间段进行分类,可以发现,这三个时间段分别发生的案件数为:13件、29件、33件,所占百分比分别为:17.3%、38.7%和44.0%。可见,在新时期,我国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总数呈现逐段上升趋势,特别是2014年,仅在8个月内就发生了15件之多,比2013年的11件还多出了4件。超过10件的年份有2009年、2012年和2014年,而其他年份均在1~7件之间。2001~2014年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数量分布情况见图1。

图1 2001~2014年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数量分布图

为了更准确地了解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的发生时节,我们将案件发生月份进行统计,将3~5月定为春季,6~8月定为夏季,9~11月定为秋季,12~2月定为冬季,然后分别对各季节发生案件数量进行统计。从该类案件的发生时节来看,以夏季发生案件数量最多,为24件;冬季发生案件数量最少,为15件;春秋季节均为18件。可见,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多发生在天气比较炎热的夏季。因为夏季天气炎热,会影响人们的心理和情绪,人们情绪比较急躁,容易被激发,引起暴力行为。

(二)犯罪的地域特征

通过对14年间发生在各省市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例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发生案件最多的是湖南省,有10件;其次是北京市,有6件,河南省、云南省和浙江省各5件,广东省、湖北省各4件,最少的是江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山西省和重庆市,各1件。由此可以看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在各省市的分布也是不平均的,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发生频次较多,在经济相对差一些的地区发生较少。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地区分布情况见图2。

图2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地区分布图

为了进一步了解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在我国各地区的分布情况,将发生案件按地域分为东部、中部和西部三个区域,其中东部主要包括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和广东等省市,中部包括河北、河南、山西、吉林、黑龙江、江西、湖北、湖南等省份,西部包括内蒙古、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省(自治区)。其统计结果为:东部27件,占总数的36.0%;中部28件,占总数的37.3%;西部20件,占总数的26.7%。可见,总体来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更多发生在中东部的经济相对发达地区,而在经济相对差一些的地区发生较少。

另从该类犯罪的作案地点来看,发生在农村的共有22件,占总数的29.3%,发生在城市的共有53件,占总数的70.7%。可见,大多数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发生在人口密度较大的城市中。具体而言,发生在居民社区中的有10件,占总数的13.3%;发生在学校(含幼儿园)和公交车上的各有12件,各占16.0%;发生在其他公共场所的有19件,占总数的25.3%。显然,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更多发生在城市中的公共场所。具体情况见表1。

表1 作案地点伤亡人数汇总表①表中的百分比为各项人数与总伤亡人数之比。农村人数中不包含农村学校人数,因为学校人数中已包含农村学校和城市学校的人数。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发生在居民社区中的个人极端暴力案件死亡人数最多,发生在公交车上的暴力事件造成的受伤人数最多。综合来看,还是以公交车上的伤亡人数最多。可见,个人极端暴力案件大多选择在公交车上作案,因为其造成的伤亡人数最多、影响最恶劣。防控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分子在公交车上作案应成为防控该类犯罪的重点。

(三)犯罪的年龄与性别特征

通过对75例案件的犯罪人的年龄进行分类,分别按17~35岁、36~50岁、51岁以上划分年龄段,对犯罪案件数量进行分析,结果显示:三个年龄段的犯罪数量分别为33件、26件和8件(系统缺失 8件②公开媒体收集的犯罪人信息并不完整,因此出现了一些缺失值。),各占百分比为 44.0%、34.7%和10.7%,其中包括未成年犯罪人和60岁以上老年犯罪人各1人。可见,35岁以下的年轻犯罪人占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大多数,而随着犯罪人年龄的增长,其犯罪比例在下降。

从犯罪人的性别来看,除1例案件的犯罪人为女性外,其余74例均为男性。可见,男性犯罪人占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中的绝大多数。国内其他学者的研究也证实了这一点,如李春雷等人的研究也发现,“在性别特征上,男性犯罪人成为各个时间段的绝对主角。这与极端暴力案件的作案手段要求的力量、身体素质、作案方式以及男女的生理心理差异、社会地位差别等均有一定关联”[2]102。

(四)犯罪人的文化程度与职业特征

通过对75例案件中的犯罪人的文化程度进行统计分析,结果发现:统计数据31人(系统缺失44人),其中小学 5人,占 5.3%;初中 16人,占21.3%;高中、中专、技校9人,占12.0%;大学以上文化程度2人,占2.7%。可见,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人中,初中文化程度的犯罪人占大多数,其次是高中文化程度的犯罪人和小学文化程度的犯罪人。文化程度偏低也是此类犯罪人的共同特征。

从犯罪人的职业特征来看(75例中缺失 5例),在70例案件中,有农民26人、工人(含农民工)19人、无业15人、自主职业9人、学生1人,分别占 34.7%、25.3%、20.0%、12.0%、1.3%。可见,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人中,绝大多数为农民、工人(含农民工),无业者也占较大比例。

(五)犯罪人的婚姻和家庭生活状况特征

在75例案件中,犯罪人的婚姻状况存在9例缺失值。对66例的统计结果显示:已婚31人,占41.3%;未婚 27人,占 36.0%;离异 7人,占9.3%;丧偶①丧偶是指该犯罪人在该犯罪前已经丧偶,而不包括犯罪人在此次案件中将配偶杀害的情况。1人,占1.3%。另通过对犯罪人的家庭婚姻状况进行了解,得知即使犯罪人已婚的,其婚姻状况也大多不好,存在家庭矛盾多、婚姻不幸福等特征。在犯罪人的家庭中,有13例缺失值,共统计62例。其中,家庭不和的有27人,占36.0%;父母离异的单亲家庭有7人,占9.3%;父母双亡的有3人,占4.0%;正常家庭仅有25人,占33.3%。可见,家庭因素成为影响犯罪人实施极端暴力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另从犯罪人的家庭生活状况来看,生活贫困的家庭有56人,占74.7%;生活一般的家庭有15人,占20.0%;生活富裕的家庭仅1人,占1.3%。可见,犯罪人的贫困生活,也是其走向极端暴力犯罪的重要原因。

(六)犯罪手段和犯罪对象特征

在75例案件中,犯罪手段也略有差异,选择爆炸方式犯罪的有10例,占总数的13.3%;纵火11例,占 14.7%;锐器等杀人伤人 49例,占65.3%;选择开车撞人等其他方式的有5人,占6.6%。犯罪人涉嫌或被判决确定的罪名主要有:爆炸罪、放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可见,绝大多数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犯罪人选择以锐器如刀子,或钝器如锤子、铁棍,或枪支等直接杀人或伤人的方式作案。需要注意的是,选择爆炸和纵火方式的犯罪人也占较大比例,该方式对被害人的伤害更多,危害更大,造成的恐怖效果也更大,影响更为恶劣。但犯罪人在爆炸和纵火中自身也多被炸死、炸伤或烧伤。

从犯罪对象来看,将普通公众作为犯罪对象的有37例,占总数的49.3%;指向家属亲人的有15例,占20.0%;指向学生的有14例,占18.7%;指向邻居朋友的有7例,占9.3%;报复公务员、军警的只有2例,占2.7%。可见,大部分的犯罪人将犯罪对象首先指向了普通公众,其次是这些人的家属亲人和学生,而直接报复公务员和军警的只有极少数。其中犯罪人与公务员和军警直接面对的机会较少,接触和犯罪的难度较大,是这些人极少成为犯罪对象的可能原因之一。而相对来说,普通公众最多,也最容易接触到,其受害的几率也最大。

(七)犯罪动机和心理特征

在犯罪人的犯罪动机中,有18例由个人纠纷引起,占24.0%;由家庭纠纷和发泄私愤引发的均有16例,各占21.3%;直接报复社会的有11例,占14.7%;其他动机的有14例,占18.7%。将其个人动机进行归类发现:由矛盾纠纷引起的占总数的45.3%,由发泄私愤等报复社会引发的占36.0%,其他占18.7%。可见,大多数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是由与犯罪人相关的矛盾纠纷引发,故防控此类极端暴力犯罪,还应着眼于构建基层群体的个人矛盾纠纷的合理解决和调处机制。

犯罪人的心理与精神状态是决定和影响其实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重要主观原因。本研究也分析了犯罪人的心理原因。由于收集犯罪人的心理特征较为困难,本文主要根据媒体报道的犯罪人自述及其家人、邻居、亲友的描述进行分析,有的司法机关直接对犯罪人进行了精神鉴定,其鉴定结果可直接作为心理状态的证据使用。在75例犯罪人中,有3例缺失值,有的是因为没有找到相关犯罪人的心理描述,也无法确定;有的是因为该犯罪人还在通缉中,未被抓获故无从得知。从犯罪人的心理和精神特征来看,确定为精神病(包括间歇性精神病)的犯罪人有6人;有人格障碍如偏执型人格或反社会人格等的犯罪人有3人;存在心理问题的犯罪人最多,有45人,占调查总数的60.0%;心理基本正常的犯罪人有18人,仅占24.0%。可见,绝大部分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犯罪人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或是严重心理问题,或是一般心理问题,也存在一些人格方面的问题,如自卑、孤僻、冲动、报复心强、内心封闭、社会交往能力差等。有的还表现为主观归因缺陷,即把自己感情、生活的失败和经济、地位上的损失归因于他人、社会或国家,由此产生对他人、社会甚至国家的强烈憎恨情绪,进而采用极端的手段实施极端暴力行为,以达到报复、泄愤等目的[1]128。

三、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制约因素实证检验

通过以上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特征进行分析与梳理,可以看出,影响和制约该类犯罪的因素很多。本研究挑选几类主要制约因素进行多元回归分析,发现各主要因素的影响效能,并为有针对性地防控该类犯罪提供依据。

(一)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制约因素指标选取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制约因素很多,本文主要选取了对其影响较大的几类因素,并分析了刑罚特别是重刑对该类犯罪的威慑效能。

贫困发生率,主要是指犯罪人的家庭贫困程度的比率。本文采用当年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中贫困犯罪人数与总犯罪案件数的比率来表示。通过对犯罪人的家庭生活条件特征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大多数犯罪人生活比较贫困。故考查犯罪人的贫困发生率,可以发现其对该类犯罪发生率的影响程度。

失业率,主要反映犯罪人的职业现状,本文选用全体犯罪人中无业犯罪人的比率来表示。贫困和失业能够比较好地反映社会的经济状况,贫困和失业增多会给社会带来更多的不稳定因素,下层阶层和失业者也容易把不满情绪通过暴力犯罪而发泄出来,引起暴力犯罪增加。一些实证研究发现,贫困和暴力犯罪正相关且对其产生显著影响(Smith and Parker,1950;Hsieh and Pugh,1993; Corman and Mocan,2000)[3]。

矛盾发生率。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大多由于犯罪人个人的矛盾、家庭矛盾和纠纷引起,故本文选用其个人矛盾和家庭纠纷的比例来表示矛盾发生率。通过对矛盾发生率和犯罪率的关系分析,可以发现其相关性和影响程度。

心理问题发生率。通过前面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特征分析,可以发现该类犯罪人大多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故通过对其心理问题发生率的关注,可以透视出其与犯罪率的关系。本文采用该类案件中,犯罪人存在的精神疾病、神经症和心理问题数之和与案件总数之比来表示心理问题发生率。

关于刑罚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威慑效能的制约因素,采用破案率、逮捕率、起诉率和重刑率等指标表示。我国学者对惩罚对于犯罪的威慑效应进行过一些实证研究,比如陈屹立、张卫国在其论文《惩罚对犯罪的威慑效应:基于中国数据的实证研究》中就实证检验了刑罚的确定性和严厉性对犯罪的威慑效应,提出了用破案率、逮捕率、起诉率和重刑率4个指标去预测对犯罪率的威慑效果的回归模型。本文也使用这4个指标评估刑罚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威慑效能。

破案率,是指公安机关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侦破比率。破案率的高低是最直接地影响到罪犯是否被惩罚的因素,破案率越高则被惩罚的几率就越大。实际上,只要破案,罪犯被惩罚的概率就快速提高很多[4]43。本文仅收集到了 75个案例,这些案件均已被公安机关侦破,故破案率为100%。需要说明的是,其中个别案件是2014年新近发生的,其已由公安机关侦破,但犯罪嫌疑人还在通缉中并没有被抓获。既然如此,该指标就不能作为预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指标使用。

逮捕率,是指检察机关对此类犯罪的批准逮捕情况。在本文收集的案件中,并非所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都已被批准逮捕,仍有个别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未归案。需要说明的是,有一些犯罪嫌疑人在犯罪现场已被击毙或者当场死亡,显然这些人是无法被逮捕的。在模型计算时应考虑到这一现实情况。在计算逮捕率时,将每年中已由检察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数除以每年发生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数所得比例,即为该年的逮捕率。

起诉率,是指犯罪案件被起诉到法院的比率。我们使用的起诉率,是用每年已由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的犯罪嫌疑人案件数除以每年发生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数所得比例,即为该年的起诉率。

重刑率,是指被法院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罪犯比例。在本文研究的75个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均被判处5年以上的刑罚,显然适用重刑比率非常高。在计算时,仍排除了那些当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

以上选取的8个指标,均是影响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重要因素。本文将这8个指标与该类犯罪的犯罪率进行回归分析,检验各类指标的影响程度。犯罪率一般用每10万人口的犯罪数量表示。但本文使用的犯罪率并不是这一层次的概念,因为本文所收集的案件非常少,如果将其与全国的犯罪率相比,数据非常小且差异无法计算。所以本文只能另行定义该犯罪率。本文用每年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案件数(限于75例内)除以全部收集的案例数(即75),将所得数据作为该年的犯罪发生率。

(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制约因素的回归分析

在选取指标后,通过构建多因素对犯罪率的预测回归模型来分析影响效应。将2001~2014年的各项指标输入SPSS软件,选择8类因素依次进入的方式,预测犯罪率的变化。

1.8类因素与犯罪率的相关分析

本文选取了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破案率、逮捕率、起诉率、重刑率、贫困发生率、失业率、矛盾发生率和心理问题发生率这8个指标,用于计算与犯罪率的相关系数。通过表3可以看出,这8个指标中除了破案率为常量无法计算外,其余7个指标均与犯罪率呈现显著相关,其中逮捕率、起诉率、重刑率与犯罪率呈现明显负相关关系,逮捕率、起诉率和重刑率越高,犯罪率越低;其余4个变量与犯罪率呈现明显正相关关系,其发生率越高,犯罪率也就越高。可见,这些因素均对犯罪率产生重要影响。相关系数见表2。

表2 各制约因素与犯罪率的相关系数表

2.8 类因素对犯罪率的回归结果

通过对逮捕率、起诉率、重刑率、贫困发生率、失业率、矛盾发生率和心理问题发生率这7个指标(破案率为常量,已排除)与犯罪率的回归分析模型,我们可以发现这些指标对犯罪率的影响程度。我们选择各因素逐步进入的方式,通过回归模型分析,最后只留下了贫困发生率和矛盾发生率对犯罪率存在回归关系,排除了逮捕率等五个变量。模型结果见表3、表4。

表3 回归方程分析模型汇总表

在逮捕率等7类因素中,只有贫困发生率和矛盾发生率被选入了回归方程模型,其中自变量“贫困发生率”对因变量“犯罪率”的预测能力要比自变量“矛盾发生率”强。每个变量进入回归模型后所增加的个别解释力均达到了显著性水平(p<0.01)。贫困发生率和矛盾发生率对犯罪率的预测力分别为95.2%和3.2%,共同解释了变异量的98.1%。

贫困发生率和矛盾发生率对犯罪率的回归系数表,见表4。

表4 回归系数表

通过表4,我们可以得到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影响因素的回归方程:犯罪率=0.925×贫困发生率+ 0.571×矛盾发生率+0.004。通过该方程,可以看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人的贫困发生率是影响其犯罪的最重要因素,其影响程度均高于其他变量。

(三)刑罚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威慑效能实证检验

通过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制约因素的回归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影响其犯罪的最重要因素是贫困的生活条件,但是刑罚尤其是重刑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是否存在威慑效能呢?这仍是一个当前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一般认为,近年来我国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呈现爆发态势,而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也加大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适用的刑罚也有趋重倾向。通过对75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的刑罚情况进行分析(有62例统计数据,缺失13例),结果显示:在62例犯罪人中,自杀身亡的有13人,占17.3%;当场击毙的有3人,占4.0%;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有41人,占54.7%;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有1人,占1.3%;判处无期徒刑的1人;判处6年、8年、15年有期徒刑的各1人。可见,对大多数极端暴力犯罪人适用了死刑刑罚。另从犯罪人的前科情况来看,没有前科的犯罪人有60人,占80.0%;有1次前科的有10人,占13.3%;有2次前科的有2人,占2.7%;有3次前科的有2人,占2.7%。系统缺失1例。虽然没有前科的犯罪人占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大多数,但是有前科的犯罪人仍占一定的比例,接近20.0%。那么,通过严厉的刑罚是否遏制住了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势头呢?仅从犯罪人的前科情况看,显然是否定的,至少是效能偏低的。但事实是否果真如此?是否意味着重刑对此类犯罪无威慑效能?或者说刑罚是否还应成为抗制此类犯罪的有力措施?这需要实证检验来证明。尽管以上8因素的回归方程中排除了重刑率等4个影响因素,但其影响程度还需要实证来揭示。

本文通过构建刑罚对犯罪率的预测回归模型来分析刑罚的威慑效应。将2001~2014年的各项指标输入SPSS软件,选择破案率、逮捕率、起诉率和重刑率依次进入的方式,来预测犯罪率的变化,从而构建出刑罚威慑效应的线性回归模型。回归模型排除了逮捕率、起诉率变量,仅剩下重刑率变量。回归分析结果显示,重刑率对犯罪率有显著预测效应,能够解释58.9%的方差。根据回归分析结果可构建出重刑率对犯罪率影响的回归方程:犯罪率=0.196-0.160×重刑率。该回归方程说明:重刑率每增加1个百分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率就减少0.16个百分点。这表明,刑罚尤其是重刑在防止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方面具有一定的威慑效应。结果见表5、表6。

表5 回归模型汇总表

表6 模型系数表

通过以上回归方程,我们可以得出刑罚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威慑效能较弱的结论。陈屹立、张卫国关于刑罚威慑效应的研究结果显示,“无论是惩罚的确定性还是严厉性均对总犯罪率、财产犯罪和暴力犯罪产生了显著的威慑作用。其中破案率的威慑力最强。而无论惩罚的确定性还是严厉性对暴力犯罪的威慑作用均小于财产犯罪”,“惩罚的严厉程度(重刑率)和惩罚概率一样具有非常明显的威慑作用,重刑率对暴力犯罪的威慑作用仍然是最小的”[4]48。本文关于刑罚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威慑效能的实证检验结果也显示,重刑率对于此类犯罪有一定的威慑效应,但威慑程度比较小。这与我国学者的相关研究结论基本一致。但本文并没有对其他犯罪如财产犯罪进行研究,故无法对比刑罚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与财产犯罪的具体威慑程度。

我国刑罚尤其是重刑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威慑效应较小,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暴力犯罪相对于其他犯罪而言有更多的非理性成分。特别是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更是如此。大部分极端暴力犯罪者是在情绪异常激动、心理状态较为不正常的情形下实施犯罪的。正是由于某些暴力犯罪没有经过理性算计和深思熟虑的成本收益衡量,导致犯罪人对惩罚确定性和严厉性这些直接影响犯罪预期成本的因素未加仔细考虑甚至视而不见,因此暴力犯罪对惩罚概率和惩罚严厉程度的反应相对就不如财产犯罪和总犯罪那样敏感,进而使得对暴力犯罪的威慑作用相对更弱[4]48。二是用刑罚作为抗制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手段存在滞后性和局限性。刑罚只是抗制犯罪的一种方法,并且只是最后的方法,而不是最好的方法。刑罚往往发生在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之后,甚至有时刑罚还不一定必然会发生。正如本文研究的案例中,有一些犯罪人被当场炸死或击毙,显然此时刑罚就不能对其发挥作用。三是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发生的原因是多样的。仅靠单一又有局限性的刑罚措施对抗多样的暴力犯罪,更显捉襟见肘。随着经济社会的纵深发展,个人间的矛盾纠纷、政府日常管理与执法活动中产生的与个人间的矛盾,已逐渐成为当前报复社会型犯罪的重大起因[2]104。而刑罚作为调控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最后手段,显然处理起来并不及时,也不高效。通过前面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制约因素的回归模型分析,可以发现犯罪人的贫困发生率才是影响其实施此类犯罪的重要原因。而刑罚本身对解决社会基层群体的贫困生活和经济状况是不直接起作用的,这也导致其威慑效能较弱。

四、个人极端暴力犯罪防控的几点建议

既然刑罚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威慑效应较小,加上刑罚自身的局限性和滞后性,那么我们在抗制此类犯罪时,就不应将刑罚作为首选措施,而是应当着眼于更广泛的视角,寻求更为有效的预防手段。

(一)有效降低贫困发生率

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不仅加剧了社会矛盾,更成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国际社会一般用基尼系数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财富分配状况。从我国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来看,2000年我国的基尼系数为0.417,已超过0.4的警戒线,2006年升至0.45,2013年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为0.473,反映我国居民收入差距、贫富差距过大,已经突破了合理的限度,带来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一些人变得心理失衡,产生相对贫困感和被剥夺感,导致出现“仇富”、“仇官”心理;一些人因为基本的生活得不到保障而产生强烈的不满情绪,甚至不顾自己的生命而制造出具有较大破坏性和影响力的个人极端暴力事件。

要有效防治此类犯罪,政府必须完善各项社会政策,调整社会分配制度,努力缩小贫富差距,不断完善社会救济保障措施,加大对弱势群体特别是农村落后地区的政策倾斜力度,有效降低日趋分化的贫富差距,提高基层民众的收入水平和生活保障能力,加强对弱势群体的物质救助和权利保障,唯有如此,才能有效化解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可能群体的犯罪动机和条件,从而降低该类案件的发生率。这一点从本文的回归分析结果中也可看出。贫困发生率是影响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发生率的首要因素,故防控该类犯罪应首先从此要素着手。

(二)着力化解基层矛盾纠纷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发生多由犯罪人的个人矛盾纠纷引发,无论是其个人的感情纠纷还是家庭纠纷或是单位矛盾等,均可触发犯罪人较大的情绪反应,并直接导致其后更大的破坏性犯罪行为。在对犯罪率与矛盾发生率的回归分析结果中,也证实了这一点。犯罪人的矛盾发生率成为仅次于贫困发生率的影响其犯罪率的重要原因,故着眼于构建基层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机制,是有效防控此类犯罪的重要措施。为此,特别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基层组织对基层社会矛盾的排查、分类和化解机制的构建,有效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包括基层民众的个人家庭矛盾和单位矛盾,等等。这就需要基层政府做一些工作,比如建立更多的基层民间矛盾调处组织,基层的居委会、村委会等单位承担起更多的个人纠纷发现和处理职责,等等。二是强化基层社会心理疏导机制。许多矛盾纠纷是由行为人的不良心理问题引发的,个人极端暴力行为人也大多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和人格问题。而有效排查并及时化解基层民众的不良心理问题,是解决其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也是防止其走向极端犯罪的重要措施。从社会学和心理学的角度分析,犯罪人的挫折与社会支持链断裂有关。一方面,这种断裂与犯罪人感情婚姻破裂、家庭生活不幸、缺乏社会交往、工作事业受挫等密切相关;另一方面,这也与转型期社会问题激增和社会压力加大相关[1]130。因此,需要政府在建设基层弱势群体的心理支持系统方面做一些工作,比如培训更多的基层心理咨询师,为更多基层弱势群体提供及时且免费的心理问题解决途径,等等。

(三)刑罚威慑防控视角转向

刑罚威慑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效能很小,这使我们必须考虑刑事政策的调整。一方面,刑罚仍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具有一定的威慑效应。所以我们并不能放弃对此类犯罪中的极端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的做法。另一方面,刑罚威慑的弱效也提示我们要将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惩罚视角转向对此类犯罪的预防视角。毕竟预防犯罪才是我们刑罚的目的,而不是单纯惩罚犯罪人。这就需要我们关注犯罪人,分析其行为特征和心理特征以及社会文化背景等多方面内容,及时调整相应对策。

对暴力犯罪而言,惩罚的严厉程度即重刑率的威慑作用最小,而破案率最大,这表明对暴力犯罪而言,惩罚的确定性是最重要的威慑因素,尤其是破案率。这给我们的启示是,仅依靠重刑尤其是死刑来威慑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并不如提高惩罚的确定性(对此类犯罪的侦破率)那么有效,因为许多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者本身就是亡命之徒。而提高此类案件的侦破率,既可使犯罪人意识到对此类犯罪惩罚的确定性和及时性,还可给被害方以心理安慰,特别是满足其法律报应的心理需求,从而不至于激起被害人更大的不满情绪,造成对社会的次生破坏。

提高案件的侦破率,要将更多的资源分配给刑事警察部门,比如配置更多的刑事警察,提高刑事警察的侦查技术装备,训练其侦破案件的技能,等等。这样可以有效提高暴力犯罪案件的侦破率。另外,降低刑罚特别是死刑的严厉性,可以降低司法成本,将更多资金用于被害人的补偿、社会关系的修复等更有益社会的事情上。这或许是一个更为合理的资源配置方式。

总之,有效防控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不能奢求一招制胜,而要多措并举、全面防控。既要做到司法惩治与治安防范并重,又要做到社会控制与社会支持并行,还要注意合理调整社会政策,毕竟科学有效的社会政策是防控各类犯罪的基础对策。

结语

本文通过对新时期我国75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发现此类犯罪的特征以及刑罚在防控此类犯罪上的威慑效应不足的问题,提出了有效防控此类犯罪的相应措施。本研究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研究样本较少,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该研究的应用范围;其次,对案例中犯罪人心理问题的归类与总结,由于只是基于公开媒体所能收集到的资料,存在资料的不完整或可能的误差,故该类问题的研究只能供参考;最后,由于公开媒体资料所限,研究样本存在一些缺失值,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样本的效度。另外,由于防控个人极端暴力犯罪非常困难,本文所提出的防控措施和建议只具有一定程度的参考价值,更为有效的措施还有待进行进一步深入的实证研究方能得出。

[1]靳高风.当前中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个案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

[2]李春雷,任韧.报复社会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历史演变与综合防治(1978—2013)[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3).

[3]陈屹立.中国犯罪率的实证研究:基于1978—2005年的计量分析[D].济南:山东大学,2008:78.

[4]陈屹立,张卫国.惩罚对犯罪的威慑效应:基于中国数据的实证研究[J].南方经济,2010(8).

(责任编辑:刘 芳)

Research on Mechanism of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Individual Extreme Violence Crime——An Empirical Analysis of 75 Criminal Cases

FENG Wei-Guo1,WANG Chao2
(1.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Xi'an 710063,China; 2.Shijiazhuang Prison of Hebei Province,Shijiazhuang 050061,China)

Individual extreme violence crime has multiple trends in the new period of twenty-first Century.How to effectively prevent and control this kind of crime has become a new problem to solve.In this paper,frequency statistics,descriptive statistics,correlation analysis,regression analysis and other methods are used to analyze the 2001-2014 years'75 typical cases of personal extreme violence crime collected from public media,a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is kind of crime are summarized.Regression analysis is used to test the deterrent effects of punishment for such crime.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criminal's poverty incidence is the main reason of the crime,and the punishment to deter the crime is not effective.At last,this paper presents some measures to prevent the crime.

individual extreme violence crime;characteristics of crime;poverty incidence;empirical test

D924.11

A

1008-2433(2015)06-0037-09

2015-10-09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防控与治理研究”(14BFX15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冯卫国(1969—),男,山西阳泉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刑事执行法学;王 超(1976—),男,河北雄县人,河北省石家庄监狱刑罚执行处民警,吉林大学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犯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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