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执法中聘任人员滥用职权行为的认定
2015-08-21任彩霞李艳松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5年7期
任彩霞 李艳松
内容摘要: 国家机关针对特定事项、特定领域进行集中整治而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并由此设立的临时性机构不属于国家机关,其工作人员、聘任人员均代表具体的执法机关依法履行公务,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要求。上述人员滥用职权行为的认定,应以执法机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作为判定标准,并结合特定的时空条件,确定国家职权是否已被滥用,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关键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联合执法 聘任 滥用职权
【基本案情】
案发前,被告人耿某、郭某某均系某管委会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为“治超办”)治超协管员,其中耿某任督查三组副组长,负责督促、检查当班治超班组工作情况和辖区路面超限车辆的治理工作,郭某某任三班一组组长,负责带领本组人员在指定区域开展路面超限车辆治理工作。
2012年11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长城牌牌照号码为津JW****的皮卡汽车,带领组员王某、赵某某、高某沿海滨大道自北向南方向巡查执行治超公务时,经目测发现闫某驾驶的福田牌牌照号码为冀CC****的半挂货车可能超限,随即对该车进行追赶。在追赶过程中,王某摆手要求货车司机闫某停车,遭拒后郭某某超车至货车前方并减速,试图将货车逼停,导致双方车辆发生碰撞,货车借机变道继续逃离。
被告人郭某某随后开车继续追赶,并指示赵某某向当班督察组组长被告人耿某电话汇报,请求支援共同拦截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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