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认识不明确的“碰瓷”行为的定性
2015-08-21杨旭兰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5年7期
杨旭兰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向同桌一起聚餐的吕某、南某、王某提议:“要不要开车出去弄点钱花?”其他三人表示同意。随后,南某驾驶小轿车就近驶入乡镇国道,李某和吕某协助南某沿途寻找作案目标,王某因聚餐期间饮酒过量上车就睡着了。当发现前方一辆低速行使的半挂货车之后,南某先是驾车在后面尾随,而后趁货车变道之机加油向前,两车发生剐蹭。李某、吕某、南某三人下车要求赔偿,货车司机同意赔偿南某100元。在此过程中,王某一直在后排睡觉。尔后,几人又用同样的方式与一辆正常行使的外地货车发生剐蹭,并逼停货车要求赔偿“私了”。货车司机坚持认为责任不在自己不同意赔偿。双方因此产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李某和南某对货车司机实施了拳打脚踢的殴打行为。睡梦中的王某被激烈的争吵声吵醒,下车看情况。吕某把王某拉到旁边,说自己要吓唬吓唬货车司机,叫王某在旁边配合拉架。随后,吕某从地上随手捡起一块石头辱骂并威胁货车司机,李某也从车备工具箱拿出扳手相威胁,王某在旁边劝双方“别动手,有事好好商量”。最后,货车司机被迫赔偿400元钱,并以遭到抢劫为由报案。几分钟后,四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意见分歧
(一)关于本案的定性,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四名被告人均构成抢劫罪,是共同犯罪。其中,李某、南某、吕某是主犯,王某是从犯。
第二种意见认为,四名被告人的行为是典型的以“碰瓷”为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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