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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保全:价值回归与平等保护

2015-08-21苏志强郝秀兰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5年7期

苏志强 郝秀兰

内容摘要:民事保全制度设立初衷在于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解决法院的执行难问题,但是《民事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只规定了在申请人申请错误和法院违法行使保全措施时的赔偿义务,对于保全过程中保全标的物正常的毁损和价值减损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如何处理,法律并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民事保全制度价值取向上应当回归平等保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的利益,引人保全前标的物登记和评估机制,并合理分担保全标的物保全过程中正常的毁损和价值减损在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法院三者之间的义务关系。

关键词:民事保全 价值回归 平等保护

[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于2013年1月7日18时左右驾驶蒙K牌照挂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山西省朔州市应县臧寨三叉路口时,与前方梁某驾驶的晋B牌照面包车尾随相撞,造成晋B牌照面包车成员徐某受伤。山西省应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责任认定,以被告所驾车辆未定期检验,准驾车型不符,认定被告负主要责任,梁某所驾车辆未定期检查,其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徐某共住院治疗25天,支出医疗费用30649.98元,后虽出院,但留下终身残疾,朔州市人民医院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七级伤残。

原告徐某出院后于2013年4月25日向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原告张某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以及后期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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