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罪的主观要件及其证明
2015-08-21阮能文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5年7期
阮能文
内容摘要:运输毒品罪的主观故意应包括间接故意在内。行为人对毒品的明知包括确定明知和应当明知两种情形,且毒品的种类、数量不应属于明知的内容。以直接证据证明、间接证据证明以及推定方式是证明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的三种方式。交接方式、运输方式的不合常理性、获取报酬的非等值性以及反常的逃避检查行为,是推定明知是毒品的前提。以多种基础事实,综合推定明知是认定运输毒品案主观方面的稳妥之举。
关键词:运输毒品 主观要件 司法证明 明知 推定
随着禁毒工作的深入,运输毒品案件数量急剧上升。在运输行为客观存在的情形下,如何准确把握运输毒品罪的主观要件并予以证明,是打击毒品犯罪面临的重要课题。本文以犯罪构成为思考起点,就运输毒品案主观要件内容及其证明进行疏议,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助益。
一、问题之引出
[案例一]2012年12月26日,某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沪渝高速公路某服务区将涉嫌运输毒品的张某、杨某抓获,当场从其驾驶的轿车后备箱内写有“维维豆奶”字样的塑料袋内查获312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从车辆油箱内查获295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二人均辩称,他们受马某委托以30000元的报酬让其将车从云南昆明开至湖北武汉交给王某,并不知道车上有毒品。
对于能否认定张某、杨某主观上明知有毒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杨某接受他人委托,以超过正常的报酬,以高度隐蔽方式运输毒品,可以推定其主观上明知是毒品而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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