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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模式的转变

2015-08-19罗小军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5期

罗小军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在诸多方面对职务犯罪侦查程序作出修改,在强化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能力的同时,也对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犯罪案件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将使检察机关在实践中面临许多全新的挑战。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模式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进一步完善了检察机关的侦查职能,明确其在侦查活动中可以依法决定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以及根据侦查需要使用技术侦查、秘密侦查手段和控制下交付等措施。这些新规定既是对侦查职能的强化,也对侦查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检察机关应当多措并举,转变侦查模式,促进新形势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办案理念从传统的“重打击、轻保护”向“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统一”转变惩罚犯罪

自古以来就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主题,也是刑事诉讼的应有之义。保障人权的提出相对晚一些,是刑事诉讼的科学化、民主化发展到一定程度才产生的。刑事诉讼中人权的保障的含义十分丰富,既包括实体权益的保障,又包括诉讼权利的保障;既包括被追诉人权利的保障,又包括被害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权利的保障;既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又保证有罪的人受到公正的惩罚。因此,就二者的关系而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在很多时候是统一的。但是二者侧重点的不同导致了相互分离的可能性,尤其在涉及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时,这种分离的趋势更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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