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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后诉讼制度终结的分析

2015-08-19刘贝贝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5期
关键词:分析

刘贝贝

摘要:在离婚诉讼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死亡,那么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将导致诉讼终结,夫妻身份关系自然消灭,这一点毋庸置疑,可是对于接下来要发生的基于死者遗产的继承问题却会根据不同的前提情显得有些复杂。

关键词:离婚案;诉讼制度;分析

一、问题提出

1.法院作出离婚判决前原告死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法院依法应当裁定终结诉讼程序。随着原告的死亡及离婚诉讼程序的结束,继承法律关系开始发生。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原告在死亡之前未遗留有效的关于财产分配的遗嘱,则依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首先将夫妻财产进行平等分割(因为原告死亡时间先于法院作出最终判决,所以在法律上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并没有依法解除,即他们的夫妻财产应该平等分割),且享有继承权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死者生前还未解除婚姻关系的配偶(也即离婚诉讼中的被告)、死者的孩子、及其他直系亲属。我们假设,夫妻共有100万的财产,则死者的遗产总额为50万,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之一般分配原则:同一顺位继承人一般应当均等,则其孩子和其他受其监护或赡养的亲属均会获得等份额的继承份额,同时她的有过错的配偶也享有其相应等份额的继承权,这样算下来夫妻共同财产的100万中,之前离婚诉讼中有过错的一方(未死亡的一方)则得到的实际财产数额为原有之50万加上其对于死亡一方的继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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