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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辨析

2015-08-19吴竞东郑尚君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5期

吴竞东 郑尚君

摘要:在假冒伪劣行为的定罪过程中,必然存在着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竞合的场合。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两罪发生竞合时,应按择一重罪进行处断。但司法实践中,由于在相关规定理解适用上的分歧,产生了同罪不同判的结果。因此,如何正确适用法律认定假冒伪劣行为是理论和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价值认定;择一重罪处罚;法定刑

品牌保护水平与产品质量的提高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权益与国家的质量监管体系,为此我国也制定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以不断适应国际形势,提高我国的知识产权和产品质量的保护力度。1997年修订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在分则的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分别在第一节、第七节专门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和“侵犯知识产权罪”,其中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存在相互交叉竞合的情形,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两类犯罪分别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但由于规定不够具体明确,仍然存在适用上的差异,因此厘清两个罪名的关系将有助于保护我国消费者合法权益与维护国家质量监管体系,也使司法机关能够正确运用法律作出公正合理裁判。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竞合之表现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为“伪劣产品”,但“伪劣产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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