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中国优先权的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后的优先权审查
2015-08-19倪光勇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5期
倪光勇
摘要:在专利审查中,要求了中国优先权的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后,其优先权应当认定为“本国优先权”,并且由于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其在先申请一般都已经视撤或被授权,那么对于未视撤的情况,应当认定其优先权不成立。
关键词:专利审查;PCT申请;优先权
一、问题的提出
在专利审查中,有这样一件案子,它是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申请(即,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提出的国际申请),其国际申请日是2011年1月28日,要求的优先权日是2010年2月11日,该优先权(也称“在先申请”)为中国申请(即中国优先权),并且于2011年1月13日(PCT申请日之前)授权,进入国家阶段的时间是2012年10月10日。即,在提交该国际申请时,“在先申请”已授权,并且,在进入国家阶段后的初审过程中,并未对国际申请的优先权进行评价。那么,该申请是否能够享受优先权,在实审阶段又应该如何处理?
而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三章“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实质审查”的第5.3节“优先权的审查”中,仅对优先权是否成立而导致的PX、PY、E类文件的相应处理方式进行了说明,并没有对如何判断优先权是否成立给出具体的规定。因此,有必要研究一下此种情况下优先权是否成立以及相应的处理方式。
二、研究与分析
下面,将根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研究和分析,以确定正确的处理方式。
1.《专利法》相关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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