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困境与完善
2015-08-19孙玉平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5期
孙玉平
摘要:我国新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规定了一系列的配套措施,这是刑事立法的重大进步。但新刑诉法所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仍然存在很多限制。为推进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发展,笔者拟从检察机关发挥检察职能的角度来寻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审查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源于美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被采纳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根据。2010年公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和2012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初步确立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改革和中国社会的发展能形成良性的相互循环促进的作用。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实困境
1.非法方法难以界定
新刑诉法对于非法方法采用了“等非法方法”的描述过于模糊,给了侦查,检察,审判人员过多的自由裁量权,法无规定皆自由,那么是不是可以认为只要在没有明确规定内的刑讯逼供,暴力和威胁之外的方法都是合理合法的。“等”这种模糊性用语的多次出现,一方面可以弥补列举式立法自身的缺陷,使得法律在应用过程中的灵活性加大,可以有效避免由于社会情形的变迁带来的法律的滞后性,使法律的使用范围更广,但另一方面,“等”字和其他类似兜底条款的出现,使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随意性扩大,在刑事司法中本来强势的公权力一方将会享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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