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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的排除规则

2015-08-19蒋运雄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5期

蒋运雄

摘要:品格证据规则是证据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则,然而长期以来在证据法中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我国目前关于这一规则的司法现状表明由于缺失这一规则带来的许多问题,我们应当通过全面剖析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品格证据规则。

关键词:品格证据;证明力;排除规则;审查判断

品格证据规则是证据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则,然而长期以来在证据法中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品格证据规则的使用虽然是矛盾重重,但权衡利弊,取其轻弃其重,仍有许多科学之处。我国目前关于这一规则的司法现状表明由于缺失这一规则带来的许多问题,我们应当通过全面剖析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品格证据规则。

一、品格证据的证明力

品格证据(Charaeter Evidence)在我国被称为“性格证据”、“才德证据”或者“品性证据”。品格证据成为证据法学一个非常重要的研究课题,并与传闻证据一起成为证据学上的两大难题。因此,要解释品格证据必须对品格的概念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品格是指某人以特定方式思考感受和做出行为的倾向性。对某人品格的调查往往局限于其是好人还是坏人,是善良还是邪恶的考虑,其实随着精神病学和心理学的发展和被法学接受,品格这一概念注定要包括更多的内容。在证据法条文中,它至少包括三种明确含义:第一,是指某人在其生存的社区环境中所享有的名声;第二,是指某人的为人处世的特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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