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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感性与理性之间

2015-08-19吴非檑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5期

吴非檑

摘要:西方法律思想史历经2500多年,其间涌现出一大批学者,提出过形形色色的思想理论。仔细梳理这些思想理论,我们会发现感性与理性是西方法律思想发展过程中的两大主题。感性法律思想以古希腊古罗马为源头,历经古典自然法与现代自然法;理性法律思想以注释法学为源头,历经早期分析法学和现代分析法学。两大法律思想相互碰撞、相互了解,并最终走向了相互融合的道路。

关键词:西方法律思想史;法律思想;法哲学;法理学

如果将苏格拉底作为梳理西方法律思想史的起点,那么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已然经历了2500多年。在这段漫长的历史长河间,涌现出了一大批的法学学派。在这些纷繁复杂的学派及学说之间是否有着贯穿始终的指导思想,亦或有着某些基本的理论基础呢?本文试图拭去覆盖在西方法律思想那神秘的面纱,为读者揭示西方法律思想中最直白却又最恒久深刻的东西。

一、两难的抉择——感性或是理性

法律是理性的还是感性的?当面对这样一个二选一的问题时,或许大部分人的回答是理性。法律固然是理性的,但同时法律也是感性的,在理性与感性之间的来回切换,或许才是法律的本来面目。

法律思想的形成总是基于一定有逻辑、有推理的论证体系,但这并不等于有推理、有逻辑的法律思想没有感性的成分。法律思想中的理性思想、感性思想之间最重要的区别点并不在此,而在于他们对法律进行评述时有无将“人”这样的因素置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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