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问题研究
2015-08-19王霞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5期
王霞
摘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个新生事物,近年来在我国很多地区的检察院实行。附条件不起诉,指的是检察机关从刑罚特别预防的角度,综合案件情况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的情况、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后的表现,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可以暂缓提起公诉,并为该犯罪嫌疑人设定一个考验期限和相应的义务,如果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法定的考验期间内,没有违背法定义务,那么考验期限届满,检察机关就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违背义务,检察机关则立即提起公诉。
关键词:依据;条件;程序;价值
一、法律依据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正式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写入法律。刑诉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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