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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留养亲制度概述

2015-08-19谷玲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5期

谷玲

摘要:存留养亲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始于北魏,基本定型于唐朝,到封建社会后期日臻完善,直至清末修律才被废除,在历史上持续了一千四百多年,逐渐发展成为一套相对独立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存留;养亲;发展实施条件

一、存留养亲制度的发展历程

(一)北魏至唐朝:存留养亲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据记载,存留养亲事例最早出现在晋朝。而存留养亲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最早被确立是在北魏,《魏书

刑罚志》中记载:“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该制度的确立表明“孝”这一日常道德行为准则通过政治手段过渡为法律义务。

存留养亲制度发展到唐朝,已经完善并定型。《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期亲成丁者,上请。诸犯流罪者,权留养亲,谓非会赦犹流者。不在赦例,仍准同季流人未上道,限会赦者,从赦原。课调依旧。若家有进丁及亲终期年者,则从流。计程会赦者,依常例。即至配所应侍,合居作者,亦听亲终期年,然后居作。”与北魏律相比,唐律用“老疾应侍”替代了“年七十”,对死罪的留养以“非十恶”为限。

(二)宋至明清:存留养亲制度的完善期

《宋刑统》基本沿袭唐朝的相关规定。《元史·刑法志》载元代有“犯死罪,有亲年七十以上,无兼丁侍养者,许陈情奏裁”的条令。

《大明律·名例》规定“凡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者,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以次成丁者,开具所犯罪名奏闻,取自上裁,若犯徒流者,止杖一百,余罪收赎,存留养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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