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离婚妇女居住权
2015-08-19孙国蕊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5期
孙国蕊
摘要:本文从界定离婚妇女居住权出发,以婚姻法和物权法为主线,分析离婚妇女居住权设立的必要性,通过与域外法的对比,发现我国所存在的问题,并对离婚妇女居住权进行制度构建,达到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
关键词:离婚妇女;居住权;婚姻法;物权法
一、离婚妇女居住权的界定及必要性分析
1.离婚妇女居住权的界定
居住权最早产生于罗马的婚姻家庭关系中,是基于解决无经济来源的妻子和奴隶等无房居住的难题而设立的一种人役权,具有强烈的家庭伦理性。随后,各国依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对居住权进行了演变与发展。《法国民法典》几乎完全移植了罗马法中的居住权制度,只对居住权的设定方式进行了扩张。德国民法上存在着两种居住权,一是《德国民法典》中的“限制的人役权的”的传统居住权,二是《德国住宅所有权法》中的长期居住权。区别在于传统居住权不可转让,不可继承;长期居住权可独立转让与继承,可出租获得流通价值。英国法中的《家庭法案》,将婚姻住宅与家庭暴力结合在一起,居住权的范围比较小。美国的居住权也只是在婚姻住宅中,其特殊性体现在不同州的规定存在的差异性。
所谓离婚妇女居住权,是指在离婚时,拥有房屋所有权的男方对生活困难的女方以提供房屋居住的形式而提供的离婚经济帮助。离婚妇女居住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离婚妇女居住权属于离婚经济帮助的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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