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的立法完善
2015-08-19周舟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5期
关键词:建议
周舟
摘要:梁慧星教授在《民法总论》一文中对民法的整个体系进行细致的分析与阐释。梁老师的《民法总论》体系上,总共有七章,包括导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自然人,民事主体——法人、非法人团体,民事权利客体,法律行为,代理;概念上,几乎囊括民法总论所有基本概念。学界对民法中各种问题进行争论的过程中,对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的争论尤为激烈。本文通过对梁慧星教授的观点进行学习,结合自己的观点进行阐释,进而为我国民法典制定略尽绵力。
关键词: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建议
梁慧星老师说过,研习民法,首先应当精读一本好的民法教材。一本好的教材不论观点如何,首先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体系完善,二概念完整。该书词句平实易懂,老师用最能让读者明白的语句诠释了深奥的民法理论,因而,可谓是本极好的教材,值得研读笔者在拜读梁老师这本民法总论的同时,查看了民法通则,感慨民法通则其中立法多有不合理、不合逻辑之处。再结合梁慧星老师主编的《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笔者被梁老师的实干、钻研精神所感动。
虽然学界对“人格权是否应该独立成编”、“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立法完善”、“民事代理与商事代理的区分与立法”等问题观点不一,但是书中都能洞悉梁老师的观点和意见,笔者受益匪浅。民法典编纂在即,在这段时间通过拜读梁老师的诸多著作,笔者也对民法典的体系和内容亦有些许期望,尤其是关于“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的立法完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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