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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无单放货规定对我国的启示

2015-08-19端雪刘琼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5期

端雪 刘琼

摘要:面对快速发展的航运业和国际贸易,即将迎接“鹿特丹时代”的到来,我国应该对《鹿特丹规则》进行积极的研究、合理的评估,在充分收集信息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分析、预测。在立足我国国情和国家整体利益的基础上不断的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在实践中检验和改良我国关于无单放货的规定。因此,对《海商法》中无单放货制度进行相应的修改以使之符合当今国际贸易和航运发展的趋势,是我国解决上述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

关键词:鹿特丹规则;无单放货

我国航运业的起步晚,发展历程短,因此我国关于航海运输方面法律的立法起步晚,时间短。同时,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在制定法律时并没有对最近在国际贸易中频繁出现的无单放货情形进行规定,使我国的无单放货制度存在一定程度的问题,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的发展。

一、我国无单放货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通过对我国无单放货法律制度的分析来看,我国的无单放货制度存在一定的问题,总结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海商法》不承认电子提单的法律地位

尽管我国《海商法》有关提单的条款并没有直接规定提单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这并不是表明我国承认电子提单。首先,在《海商法》第72、79条的“签发”“背书”“转让”等措辞通常意义上都是与书面形式密不可分的。其次,法理也指明提单应使用书面形式。因为提单是货物的物权凭证,需要在当事人之间流转,出于流通的便利从开始之初就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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