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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去行政化的对策

2015-08-19刘双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5期
关键词:法律

刘双

1司法经费的保障机制

要解决我国的司法行政化问题,就必须建立一种恰当的制度机制切断资源供给部门对司法机关的控制和影响,使司法机关从根本上摆脱对行政机关的依附关系。学界认为关于司法预算和编制独立的问题存在以下几种方案:第一、全国所有法院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预算编制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预算草案送政府协调后,不得减少或推翻,直接由立法机关审议和批准,由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全国法院的业务经费由中央支出,行政经费由地方支出。第三、根据法院所承担的地方司法事务和中央司法事务的多少,确定预算比例,分别支出。第四、以省和中央两级供给作为过渡方式。笔者认为,第一种方案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从各国经验和我国司法和行政的现实关系来看,将司法经费的供给改由中央财政统一拨付,显然有利于彻底切断地方司法机关与同级政府之间的直接利益关系,使司法机关获得真正经济上的独立,这就为解决我国的司法行政化问题提供了经济保障。

2司法机构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

严格限制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启动程序和案件数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程序的启动应集中在合议庭手中,只有当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才有权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提交上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庭长无权单独启动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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