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婚约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
2015-08-19白立普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5期
白立普
摘要:面对婚约纠纷无法可依的社会现状,我国应尽早将婚约制度纳入法律体系,在各个方面给婚约以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公民和法官有法可依,以期尽早解决社会中的婚约纠纷。
关键词:婚约;彩礼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缺少关于婚约的正式规定,使得婚约纠纷处于大量发生却无法可依的尴尬状态。面对婚约纠纷,法官只能依据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和近似的法律条文,结合风俗习惯等进行审判,但因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和法律适用的不同,结果往往是纠纷相似裁判却迥然不同。这样的结果,既扰乱了司法秩序,又损害了法律尊严。同时,面对婚约纠纷不少人并没有向法院寻求解决之道,而是采取自己的办法,由于方法不当不但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反而引发其他更为严重的问题。所以,社会上时常发生因婚约纠纷而引起的家庭械斗、强奸、报复杀人等恶性暴力事件,不仅使双方的家庭关系陷入僵局,而且严重阻碍了法治中国、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因此,有必要尽早建立我国的婚约法律制度,给公民和法官以明确的法律指引。对此,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婚约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一、法律属性和体系安排
为了有效解决因订婚行为而引起的纠纷,在将婚约制度引进法律体系之前,有必要明确婚约的本质属性。关于婚约的性质,理论界主要有非契约说和契约说两种主张。非契约说认为“订婚为事实之过程,其所生之债务为侵权行为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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