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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2015-08-15衡水市水务局

河北水利 2015年3期
关键词:阜城县水务局衡水市

衡水市水务局

衡水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涉及12个县(市、区),这 12个县(市、区)同时也是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项目区,覆盖衡水市全境。衡水市小型水利工程大多修建于上世纪60、70年代,普遍老化失修,不能发挥应有的工程效益。正在实施的压采区水利项目投资巨大,建成后能否充分发挥效益,后续管理非常重要。为了保证已有小型水利工程和新建节水压采项目的良性运行,衡水市加快小水改革步伐,按照“试点先行、典型引路、分类实施、全面推进”的总体要求,积极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1. 领导重视促推进

为确保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顺利开展,衡水市成立了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由市水务局局长任组长,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市水务局办公室、人事科、财务科、工程管理处、农水处等有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全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负责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日常工作。各个成员都明确了工作任务,落实了工作责任制,真正做到任务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市水务局督促各县(市、区)成立了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领导机构,协调财政局、发改局、国资局、土地局、水务局等部门,共同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各县(市、区)水务局也组建了专门办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由上到下,构建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为小水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衡水市水务局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高度重视,为做好改革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组织技术力量深入各县(市、区),对小型水利工程基本情况、产权界定、改制形式等进行调查摸底,并多次面向基层单位征求意见建议,最终出台了《衡水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改革实施方案明确了衡水市小水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细化了改革的范围、内容,将改革工作任务逐一分解,确定工作节点及完成时间表。有关科室领导积极督促、指导改革工作,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优化改革环境,推进改革进程。

2. 抓点带面促铺开

2013年,阜城县被省水利厅列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县。阜城县委、县政府领导非常重视这项工作,亲自研究制定改革方案,召开大会进行部署,成立了由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水务局、监察局、财政局、发改局、国土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阜城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务局局长兼任。作为牵头单位,县水务局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并根据改革要求和范围,设置了4个“专职小组”,成员100多名。该机构历时3个多月,对全县2918处小型水利工程进行了调查登记,摸清了底数。同时出台了《阜城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阜城县小型水利工程明确产权及发证工作实施细则》等6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政策和文件,明确了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改革范围、主要内容、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等内容。

截至2014年底,阜城县纳入改革方案的2918项小型水利工程,全部发放了工程产权证,明晰了工程产权。同时通过发放工程使用权证书、安全运行责任书或签订管护协议,落实了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

阜城县对管护经费进行了详细的测算。对公益性和准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费,县政府已将其列入县财政预算。农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及其他投资者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已明确由产权所有者承担,经费渠道明确。

近日,阜城县小水改革工作已顺利通过省级验收,验收等级为优秀。阜城县小水改革工作的顺利完成,为其他县(市、区)提供了可推广、可借鉴的经验。在阜城县的带动下,其他11个县(市、区)的小水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也全面铺开,陆续出台了切实可行的改革实施方案,完成了管辖范围内所有小型水利工程的摸底调查、登记造册、分类定性、明晰产权、张榜公示等工作,现正在核发证书、确定管护模式,签订管护协议。

3. 政策引导促规范

衡水市水务局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及制定的改革方案,认真研究、落实政策,并对各县(市、区)改革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方式有开座谈会、研讨会,现场指导等。在实施改革的过程中,针对纳入改革范围内的工程点多面广的现实,我们以舆论为导向,向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深入宣传改革的内容、要求和方法,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为改革的顺利实施打下基础。在市水务局的牵头下,各县水务局开展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现状的调查摸底,根据工程性质、建设出资方投资及产权移交情况摸清底数、划分类型、造册建档。通过近2个月的摸底调查,我们对纳入范围内的工程按照明确事权、改革产权、多元投入、建管结合的原则,统筹安排,在政府主导、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探索以市场化方式推进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调动村集体、受益农户和各类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建立和完善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管理维护的长效机制;突出重点,重点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坚持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推进改革,不搞“一刀切”;积极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明晰产权,注重发挥工程效益。

4. 创新管理模式是根本

通过1年来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推进与摸索,针对不同类型的工程特点,衡水市水务局总结了以下几种管理形式。

4.1 承包

根据工程类型和形式,对影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且水利设施比较完善、有明显经济效益的小型水利工程,在明确其社会责任的前提下,由产权人采取承包方式发包,由承包人自主经营管理。产权人和承包人签订管护责任书,明确各方责任,承包人负责工程的运行、维修、维护。

4.2 拍卖

因老化失修、设施不配套、不能正常运营、多年未能发挥效益、无人承包且产权宜拍卖的小型水利工程,可采取公开竞价出售,由多个参与者公平竞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最终拍卖给出价最高的购买者,由购买者自主经营管理。

4.3 租赁

作为资产保值的一种承租方式,承租人在规定的年限内使用并确保交付时完好无损。此种形式适合于扬水站(点)、引水工程等。

4.4 用水合作组织管理

对村联户、村集体兴建或跨村的工程,可按照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用水者协会)行使经营管理权,按照章程民主协商开展投工投资管护工程、供水调度及水费计收等管理工作。

4.5 委托管理

由集体将工程委托给县级专业管护单位或具有管护经验的社会团体或个人,并采取重点扶持政策,使这样的管水组织不断壮大。

4.6 建管一体化模式

在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项目中,衡水市故城县、景县、桃城区等井灌区高效节水灌溉项目采用了由村集体、种植大户等申报主体作为项目法人,实行先建后补,自主进行施工建设、自行确定施工队伍、自己负责运行与管护,即“自选、自建、自管、自用”的建管一体化模式。

衡水市水务局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业务指导、技术培训等方面将加强服务,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素质,增强基层工程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用水者协会等的管护能力。

针对超采区在建的小型水利工程,待其完成、验收后,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就要及时跟上。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是管护经费的落实,目前我们正在研究工程管护经费筹集方案,基本原则由管理者负担管理费,但同时也需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从制度上保障管理经费落实。在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下,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到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中来,确保工程正常发挥其应有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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